“被告,你認為《合作協議》是什麼性質的檔案?”男法官問道。

“我認為雙方是商務合作關係,簽訂《合作協議》屬於合作經營合同。”女法務專業猶豫了下道。

“原告, 你對《合作協議》的性質怎麼看?”男法官問道。

“原告認為,《合作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屬性。

原告認為, 對協議性質的認定不能僅看名稱,應實質重於形式,即應該根據協議內容來確定雙方的實際法律關係,也就是說透過協議約定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來進行認定。

首先,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明確約定被告聘任原告擔任專案經理,原告負責公司的軟體產品的研發和管理。日常生活中,“聘任”一詞被廣泛的用於招聘場合,一般解釋為用人單位僱傭勞動者為其提供勞動。

其次,雙方簽訂的協議明確約定了原告的報酬獲取方式,無論專案公司是否設立,研發專案是否成功,原告均可獲得基本工資、業績提成等勞動報酬。很明顯原告獲取報酬與專案結果無關,做一天有一天的錢,工資條體現的很明顯,具有明顯的勞動屬性。

另外,眾所周知,“工資”是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此種取酬方式與真實的合作經營中的收益分配方式明顯不符。

最後,既然是合作經營,就應該雙方共同出資、共擔風險,這也是合作經營的典型特點。而本案合同中既未約定原告的出資比例,也未約定風險的承擔方式,很明顯與真實的合作經營合同不符。

綜上所述,本案《合作協議》名為合作經營,實為勞動僱傭合同……”王川停頓了一下,卻不料對方突然開口打斷了他的發言。

“對與原告的說法,被告有不同看法。

在我國,勞動僱傭有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就是我們都熟悉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受《勞動合同法》等相關勞動法領域的法律法規的調整;第二種是勞務關係,受民事法律法規調整,不屬於勞動領域。

被告認為本案中的《合作協議》即便不是合作經營合同,也應屬於勞務合同。不受勞動法規制。”女法務專員急忙道。

她本以為自己抓到了王川說話的漏洞,卻不知王川其實還沒說完,後面還有話說。

“原告,你認可被告的說法嗎?”男法官問道。

只要雙方不是車軲轆話來回說,無理攪三分,男法官還是很樂意看雙方的代理人互掐的。法不辨不明,兩個代理人圍繞本案的關鍵問題進行辯論,法官也願意給他們時間幫自己理清案件的法律關係。

認可對方的意見?怎麼可能,王川如果認可對方的意見就不來做代理人了!

“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意見。

原告認為,本案的《合作協議》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需要進一步分析協議的性質,除了合同內容外,還應當考察原被告雙方在實際履行《合作協議》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勞動僱傭的形式體現為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這話沒錯。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存在相同之處,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並據其勞動獲得相應的報酬。”王川停頓了下,清了清嗓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