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什麼意思?”李波站在路邊一臉疑惑的問道。

“限制高消費,也叫限高。是二零一零年十月一日起開始實施的一項整治老賴的措施,全名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如果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其不得用自有財產支付下列費用,換句話說,其不得享受下列待遇: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 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上面規定的行為。”王川掏出一份最高院的規定,遞給李波道。

“如果對方蹲在山溝裡不出來,又沒有其他財產,是不是就沒辦法了?”李波看後突然問道。

“呃……你要理解,債務人也是人, 吃喝拉撒等基本的需求是不能限制的, 所以如果對方真鑽山溝, 過上農耕的生活,恐怕這債就懸了!

但是對方才二十多歲,在這花花世界混久了,你覺得他會永遠蹲在山裡嗎?他要是有那麼大毅力,做點什麼事不賺錢啊!你說呢?”王川反問道。

“嗯,您說的有道理。行,我先回去,等案子有結果了,您告訴我下。”說完,李波走到公交車站,坐公交車離開了。

王川望著公交車離去的方向,感嘆道:“這年頭,錢難賺屎難吃,不是知根知底的人最後別往出借錢!要錢太難了!”

李波的案子開完庭一週後, 阿紫給王川打電話讓他過去開會, 投資高軍公司的事談的差不多了。下午王川開車到了投資公司。

“陳總,你們投資公司改名了?我記得之前不叫這個名字?”王川走進會議室笑呵呵道。

“溫律師,你看我就說你們老大不關心投資公司這邊的業務, 大撒把,全扔給你了,你還不信,咱們公司更換名字都快一個月了,他才知道。”阿紫不滿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