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億豐公司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官是一位圓臉女法官,口音比較重,王川基本上可以聽懂。

被告席上坐著一位四十來歲,五短身材的男人,圓圓的腦袋剃著寸頭,好像是土豆成精一般。書記員核查完雙方身份後,王川才知道被告席上坐著的就是被告本人,他沒有請律師。

“原告, 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圓臉女法官道。

“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原系原告銷售總監,二零零九年四月,被告的妻子張X與第三人一同設立一家與原告經營同類內容的公司,原告與被告妻子成立的公司的目標客戶群體完全一致。

根據原告的《員工手冊》第一百零八條:……員工有如下情況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係,並不支付任何補償和賠償金:……未經公司允許,在外兼職或者在外從事與公司業務存在競爭的業務,或者以親屬的名義設立經營公司,並存在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行為……

原告認為被告妻子與第三人共同成立公司經營與原告相同業務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上述《員工手冊》的條款,原告解除其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係合法,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王川道。

“被告答辯!”圓臉女法官道。

“我不認可原告的主張,之前勞動仲裁裁決書已經確認原告屬於違法解除,我認為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不緊不慢道。

“原告舉證!”圓臉女法官拿起原告的證據目錄,一邊看一邊道。

“第一份證據,被告妻子張X成立的公司的資訊,這份資訊是從網上列印的,證明至今為止,被告妻子仍系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

第二份證據, 原告營業執照和被告妻子成立的公司網上公式的經營範圍,證明雙方的業務範圍一致,都是以計算機軟體開發和硬體銷售為主。

第三份證據,《員工手冊》簽收表,證明被告知悉原告《員工手冊》的規定。

舉證完畢!”王川道。

“被告質證!”圓臉女法官核對了下證據抬頭看向被告。

“第一份證據,我認可。但是公司是我愛人成立的不是我成立的。

第二份證據,雖然兩家公司登記的經營範圍相同,但是實際上還是有區別的,我媳婦那家公司除了做軟體開發外,還有硬體的出售等業務,兩家公司銷售的硬體不完全一樣。所以實際經營專案不完全一致。

第三份證據,我不認可。

完了!”被告道。

“被告我問下,原告的《員工手冊》你見過嗎?”圓臉女法官問道。

“……我沒見過。”被告眼神流露出一絲掙扎之色。

“那《員工手冊》簽收表上的簽字是你籤的嗎?”圓臉女法官問道。

“我沒簽過。”被告道。

“被告,你是否申請對簽收表上的簽字進行筆跡鑑定?”圓臉女法官問道。

“不……不申請。”被告道。

“被告,你有相反證據證明原告提供的《員工手冊》簽收表上的簽字不是你籤的嗎?

我釋明下,如果你不申請筆記鑑定,又沒有相反證據證明簽字不是你籤的,那麼你就要對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你想清楚了嗎?”圓臉女法官提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