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證據勞動合同書,被告認可。

第二份證據銀行轉賬記錄真實性認可,但是證明的目的不予認可,原告的工資不是九千三百元,當月因原告有加班所以金額高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單上有加班工資數額。

第三份證據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的真實性認可,但是證明的目的不予認可,該證據無法證明被告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第四份證據不予認可,被告早就搬到海淀區的新辦公區了,大興的辦公室租賃期限已經屆滿。而且被告曾向原告發過通知,要求其去新辦公區上班。但被告拒絕上班,又未向被告請假,所以出現曠工的情況。”王川道。

“被告舉證。”瘦高男法官放下手中原告提交的證據後道。

“第一份證據,被告新辦公地址的租賃合同和工商變更資訊。證明被告已經整體搬遷到了海淀區,已經不在大興區。

第二份證據,被告向原告送達的工作地址變更通知,原告已經在回執上簽字確認,證明原告知道被告要搬遷到海淀區。

第三份證據,兩份公證書,公證機關對被告透過EMS快遞方式向原告送達的催促到崗的通知進行了公證。證明原告知道被告搬遷到了新辦公地址,並且被告先後兩次催促過原告到崗工作。但原告置之不理,被告迫於無奈與其解除了勞動關係。”王川道。

“原告,質證!”瘦高男法官看向原告代理人道。

“第一份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認可。”五十多歲的女人看著租賃合同原件和影印件及帶有工商部門查檔專用章的影印件,不得不認可。

即便租賃合同是假的,工商查檔資訊不可能是假的吧,況且之前她已經實地去被告新辦公地址看過了。

“第二份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認可。”五十多歲女人皺了皺眉,回執上面有原告的簽字,與之前原告簽署委託手續時的簽字筆體無差異。

“第三份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認可。”人家都做了公證了,公證文書的原件就在眼前,五十多歲的女人怎麼好意思不認可。

“原告,我問下,既然被告給你方發了通知,為什麼不去上班?有什麼理由嗎?”瘦高男法官看向原告代理人問道。

“法官,不是原告不去,當初原告入職時,被告的工作地點是在大興,現在被告變更工作地點應該與原告協商一致,不能單方變更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五十多歲女人爭辯道。

“所以原告不去上班的理由是被告沒有與原告協商一致變更工作地點?”瘦高男法官道。

“是的。”五十多歲女人道。

“可是我看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也沒有明確約定工作地點在大興啊?只是約定工作地點帝都。”瘦高男法官翻看勞動合同道。

“是的,但是原告入職被告主要是考慮在大興工作,而且這麼多年他一直在大興工作。所以應該預設雙方確定的工作地點在大興。”五十多歲女人爭辯道。

“被告,你們為什麼要變更註冊地?”瘦高男法官問道。

“法官,被告因為業務發展比較快,原來的辦公面積不夠用了,而且距離客戶比較遠,所以為了能更好的發展業務被告變更到了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