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一點來說,雲女士不可能不知道趙先生已婚,雲女士的理由不符合常理!”王川道。

“嗯,有道理。之前咱們在一審時也提過這事,一審法院支援了咱們的意見。第二條其實跟第一條是關聯的,第一條說不知道已婚,把自己裝扮成受害者,第二條借用‘善意取得’想要免除返還贈與款項的義務!”鄭毅表情嚴肅道。

鄭毅提到的“善意取得”是一項法律制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該條規定是對“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解釋。

在物權法中也有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簡單的說,就是出賣人如果賣的貨物不是他自己的(也沒有所有權人授權),在交易時買受人不知道上述情況,但是買受人已經按照市價購買了貨物,而且已經支付了價款,並且辦理了登記手續,或者已經實際佔有貨物。

此時就算是所有權人找到買受人,買受人也不用返還貨物,理由便是善意取得。

當然善意取得不能用於非法貨物,比如DUPIN、Qiangzhi、Danyao等。

“之前我查了下法律規定,善意取得的前提是雲女士必須為善意,但是她不可能不知道趙先生已婚的事實,也就夠不上善意,因此不存在善意取得。”王川想了想到。

“那麼第三條呢?”鄭毅笑道。

應該說他對面前的這位實習律師還是很滿意的,遇到不會的不懂的王川知道去查詢,去檢索案例,然後拿著自己查到的結果與他探討,不會一味的跟在他屁股後面問東問西。這也是他能與王川合作這麼久的主要原因。

換句話說,那位律師不想要一個能幫自己檢索分析法律問題,解決問題的助理啊!

“第三條有些不太好把握,從婚姻法來講,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錢物,在夫妻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均為共同共有,雙方均有處置權。

我之前查詢過,有些律師就持有云女士上訴狀中的觀點,男方和女方各自持有共有財產的百分之五十的處置權。

但是本案中,雲女士和趙先生之間存在的不是正常的戀愛關係,是不正當關係,本身是違背公序良俗的,已經侵害了王女士的利益。所以從這個角度講,雲女士上訴狀中的觀點站不住腳。”王川道。

“嗯,其實法官判案不僅僅要依據冰冷的法律規定,還要引導大眾樹立正確的社會價值取向。

法律法規都是人制定的,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如果一個行為破壞了社會秩序,或者將大眾引向不道德的方向,那麼法官就要考慮價值取向了。”

鄭毅說著拿出了一根菸,剛想點燃,卻見王川指了指一旁的牆壁,牆上貼著“禁止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