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章 你說的我都不認(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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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鑑於你們雙方都向本院提交了起訴狀,對勞動仲裁的裁決不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併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
所以,你們的案子合併審理。特向你們進行告知。
原告員工,陳述下你們的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走完前面的程式後,嚴謹男法官帶著濃重的當地口音道。
雖然說的是普通話,但是王川聽起來還是有點費勁。
“法官,原告認為勞動仲裁裁決書裁決的賠償金數額有誤,我們認為……”原告的男律師長得四方大臉,一臉的利益燻心,說起話來洋洋灑灑,但是王川沒聽懂多少,主要是對方口音太重了!
“好了,原告,你們的請求與起訴狀所載內容有出入嗎?”嚴謹男法官可能聽的有點煩了,打斷了原告律師的發言,問道。
“沒有!”原告律師回答的很乾脆。
“被告公司答辯!”嚴謹男法官看向鄭毅道。
“法官,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認可勞動仲裁裁決書的裁決。
原告作為被告公司的員工應該遵守被告的員工手冊,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公司已婚男高階管理人員之間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有違社會公序良俗。
另外,原告為向銀行申請房貸,透過與其存在不正當關係的男高階管理人員,取得與其實際收入不服的《收入證明》,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已經違反了被告的員工手冊第106條之規定……
綜上,被告有權解除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係,請法院判令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係合法,不構成違法解除,同時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為了避免法官和書記員聽不清,王川說的比較慢,儘量做到吐字清晰。
“原告,除了《收入證明》和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外,你們有別的證據要提交嗎?”嚴謹男法官問道。
“沒有,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義務在被告公司,我們除了勞動裁決書外沒有需要提交的證據。”原告律師一臉輕鬆道。
在他看來勞動仲裁都已經裁決了,起訴到法院不過是走個過場,提前佔領有利地形罷了,輸贏已經板上釘釘了!
“被告質證!”嚴謹男法官道。
“被告對收入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王川道。
“被告,你們有什麼證據要提交嗎?”嚴謹男法官面無表情的問道。
“我們已經把證據材料郵寄過來了,沒有其他證據了。”王川說道。
案件的證據和委託手續是在開庭前三日郵寄出來的,王川還特意與法官溝透過,法官已經收到了。
“是這份證據嗎?請明確下,證據的證明目的。”嚴謹男法官拿著被告提交的證據問道。
“是的。
證據一,被告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原告的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工資流水單,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的月收入最高為七千八百二十元,最低為二千三百元,平均工資為四千六百餘元,證明《收入證明》上記載的收入與原告實際收入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