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章 二十一條(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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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刻之間信使順著繩梯爬上‘萬年’號,見到林陛後立正挺胸,右手握拳平捶左胸行了一個華夏軍禮。
林陛也以同樣的軍禮回應,這種回禮叫做軍人之間的尊重,培養軍人的平等人格,鄭經主政之後,就儘量的廢除了跪地磕頭的陋習。
軍隊是充滿陽剛之氣的地方,豈能讓這些培養奴才的方式玷汙了軍人的榮耀,這種尊重讓華夏軍人充滿了自豪感,他們從來不認為自己是兵匪一家的爛兵,而是認為自己是保護一方平安的守護者。
信使拿出一個用火漆密封的竹筒道:“回大帥!京城周大帥傳過來的奏報,委託我海軍轉交大王!”
林陛接過奏報轉身再呈給洪磊,再由洪磊上呈給鄭經,這就是流程。雖然鄭經就在身邊,但是這個流程依然要這麼走一遍。
有時候這樣刻板的規定規矩是有些耽誤效率,可是在鄭經看來,這看似拉低效率的規矩,實際上約束了官員犯錯的機會。每個人負責的哪一道程式,哪一道出現問題就追查哪一道的問題。
鄭經檢查了竹筒的火漆是否完好,用小刀刮掉火漆開啟竹筒取出裡面的奏報。鄭經只是大略的讀了一遍上面的內容便哈哈大笑。
他倒不是笑周全斌提的這些條件是否合理,而是周全斌不多不少正好湊出了二十一條,這個數字對於華夏百姓來說可不是個好數字。
一:滿清朝廷賠償華夏王國一千萬兩白銀作為華夏出兵的軍費,白銀全部交付之後,華夏軍隊撤離京城。
二:第二割讓天津衛、威海衛、膠州、海州等四地給華夏王國,和約生效之後滿清官員等候華夏官員前往交接。
三:滿清不得在四地五十里範圍之內駐紮軍隊,若是被華夏王國發現有駐軍跡象,將視為滿清的挑釁行為,華夏王國有權做出任何必要的反應。
四:滿清各地官府不得阻礙滿清百姓流民向我華夏治下的四地流動,任何阻擋百姓流入的行為都將被華夏視為敵對行為。
五:華夏與滿清之間實行自由貿易,雙方的商人都有權到對方的城鎮、鄉村等非軍事敏感地帶進行經商,只要不違反律法,雙方都不得干涉。
六:華夏方面將向滿清京師進駐領事館,用以與滿清方面對雙方之間的分歧進行有效溝通,確保華夏百姓在滿清地盤的合法利益。
七:持有華夏戶貼的百姓在滿清地界有任何的違法行為,都必須交由華夏駐京城領事館進行裁決,滿清不得私自對華夏百姓審判。
八:滿清不得興起文字獄,要給予百姓充分說話的權利,任何捕風捉影的指控都是對百姓人權的赤果果的剝奪。
九:雙方以戰爭方式獲得的土地,以最後的停戰為時間線,由雙方實際控制線為最後劃界範圍。
十:華夏商人在滿清境內經商不得徵收任何高於百分之五的賦稅,而且對華夏商人所徵收的賦稅如何花費必須要由華夏領事館裁決。
十一:釋放一切反清志士,將這些人無條件移交給華夏。
十二:交出我華夏叛將施琅與黃梧以及他們的家人。
十三:允許華夏船隻在長江上自由航行,不得對華夏船隻進行任何形式的阻攔。
十四:滿清百姓有蓄髮與剃髮的自由,百姓留什麼髮型是百姓的個人自由,不得官方干涉百姓剃髮與否。
十五:滿清軍隊在與吳三桂交戰時,不管勝利與否都不得屠城,若是有任何屠城行為,都視為對華夏的挑釁。
十六:滿清之軍政行為不得出現任何對華夏敵對的字眼以及宣傳。
十七:華夏有在滿清境內探礦的權力,所勘探之礦山,無條件允許華夏控股經營。
十八:華夏在滿清享有築路之權,並在道路兩側二十里之內享有最高管轄權。
十九:華夏享有與關外各族交往的權力,滿人也是炎黃苗裔,雙方都有責任阻擋外族入侵。北海出現的羅剎人是炎黃子孫共同的敵人,滿清與華夏都有一致對外的義務。
二十:滿清今後建造水師必須要聘用我華夏海軍軍官為軍事顧問,並明確建造水師的目標是針對什麼。
二十一:雙方草約達成之後,必須由滿清皇帝愛新覺羅·玄燁與華夏王國國王鄭經共同出席簽約儀式,以見證條約簽訂之歷史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