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九章 還是得做信託(二)(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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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英國的法院或者說國王的法院,都採用普通法,於是受託人被認為是財產的完全所有人,而不受任何的約束。
受益人只能求助於“正義之源”的國王,而國王則把這些案件交給了自己的樞密官,即後來的“大法官”來處理。
大法官在世俗普通法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引入了“良心和道德”,在其司法活動中,這兩個就是自由心證的依據。
具體到“白帝城託孤”的例子中,就會依據“良心法”判定受託人接受委託人(劉備)的託付,將利益交付給受益人,但是卻不履行義務,不合情理。
因此每次被請願救濟的時候都會給予受益人一定的救濟。
隨著大法官因為對個案救濟的日積月累,發展出了不同於普通法的衡平法體系。
在衡平法的適用過程中不斷的深化和積累,就發展出了“信託”法律制度,因此衡平法被稱為信託之母。
由衡平法的發展而誕生的信託不僅僅侷限於遺囑和土地轉讓,而是形成了一種委託人(=設立人)採用一種“君子協定”的方式向他人(=受託人)轉移財產權並代其管理。
並約定為了他人(=受益人)管理運用財產的法律制度。
最初誕生的原因雖然是為了維護宗教上的利益,規避法令的限制,其物件也僅限於土地。
但是後來逐步發展成了信託制度,其運用範圍也從個人到家庭,再逐步應用到各類社會關係中,甚至是公共利益。
也使得信託區別於後來發展起來的公司、合夥等制度,成為一種截然不同的存在。
實際上,“白帝城託孤”這樣的例子放到英國,就是家族內部財富順利傳承的一種方式。
更準確的說,是出於財富傳承給家族中的成員(或某一個成員)的目的而產生的信託。
雖然時代的不斷更迭,但是像這種“家族之間的信託”,即使到了現代也仍不褪色而被廣泛使用,呈現出蓬勃的生命力。
而近代信託的形成和發展一般認為是17世紀中葉至20世紀初期,按照高中歷史教科書的說法,是從“資本主義的萌芽到社會主義國家誕生”。
信託制度中財產的種類、信託的目的以及財產的處置方式等均發生了鉅變。
近代歐洲那點事其實大家都知道,除了文藝復興和工業革命外,因為航海技術的巨大發展也使得新大陸被發現。
這個時候詩和遠方也就昇華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境界了。
酒館裡聊聊新大陸的山山水水,侃侃沒見過的奇聞異事,“雖不能往,我心嚮往之”的情懷縈繞在歐洲。
後來就很自然地出現了“世界辣麼大,你不想出海去看看嗎?”這樣的廣告語。
這就跟最近某品牌手機上市能妥妥地謀害你的腎一樣,片刻間誘發了探險狂熱綜合症,還傳播得特別快。
於是讓一眾歐洲人民的心臟都回到了那個極富探險精神的時代,蠢蠢欲動,都想去,哪怕辭職也要去。
但是去探索新世界是要橫跨大西洋的,這可不是去逛公園,是要出海很長一段時間。
並且經歷各種大風大浪洗禮的,況且還有熱()情()好(ji)客(e)的原住民朋友,多則幾年少則幾月都是說不準的事情。
那家裡這孤兒寡母的怎麼辦,總不能拜託隔壁老王吧?
再加上祖上那點產業,還是要找個靠譜的人來處理一下吧?於是信託的運用越來越廣泛。
然而,一般民事信託關係中的受託人並不擅長理財,並且自然人總有個生老病死的,也不方便。
隨著公司制度的出現,就產生了專門從事信託業務的法人信託機構。
對比過去的傳統信託,其一,對委託人來說,在選擇受託人的時候有了較大範圍的自由選擇度,並且穩定,不受信託期限的限制;
其二,對機構受託人來說,一個全新的行業和市場展現在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