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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決鬥文化是歐洲基於原生的西方文明特點,產生的一種特殊現象。

體現著西方文明之中對於戰爭和軍事的重視,以及整個歐洲在中世紀時好鬥成風的社會風氣。

從現實的意義上來講,決鬥並不如人們現代所理解的那樣光鮮亮麗。

實際上正好相反,它是對於中世紀司法不公的控訴,體現出來的是在中世紀生存的底層民眾,從正常渠道很難獲得社會公平,只能以生命做賭注來贏取公平的社會現實。

決鬥的盛行,對於緩解當時的社會矛盾,建立一條有效的上下階層溝通的橋樑,具有著重要的意義。

同時決鬥現象的盛行,還為後世各種文藝作品的創作,提供了豐富的素材,形成了獨特的決鬥文化。

然後就有了後世影視作品裡,曠野上,狂風呼嘯,手中長劍,寒光凜凜,雙方目光如炬,一場惡鬥即將展開的場景。

整個西方,不管是英國、法國、德國還是俄羅斯,都十分推崇決鬥這種方式,並將其作為解決日常糾紛的有效手段。

北極熊著名作家普希金、萊蒙托夫都是死於決鬥,文壇巨匠屠格涅夫和托爾斯泰兩人因為一點小事爭吵,差點舉槍進行決鬥。

早期的貴族們,常選擇利劍作為決鬥武器,到19世紀初,火器派上用場,則常常採用手槍作為武器。

在古希臘時,就有了使用武器決鬥的傳統。

希臘神話中,勇士阿喀琉斯與赫克託耳展開了殊死決鬥;

特洛伊戰爭時,最開始就是由墨涅拉俄斯與帕里斯的決鬥。

日耳曼民族,勇猛尚武,而且有著很強的榮譽感。

在他們征服了羅馬帝國後,就將這種決鬥文化確立下來。

11世紀以後,隨著騎士文化的興起,決鬥文化就更加盛行。

為了保證決鬥的公平公正,後來有了與決鬥相關的法律。

最早的允許決鬥的法典是501年勃艮第國王貢德鮑所頒佈,他宣稱,上帝一定會保證說真話者在決鬥中取勝。

義大利在1410年也制定了決鬥法典,法國制定的《決鬥法典》是第一部成文的法典,1777年,愛爾蘭人推行了決鬥26條,並在美洲廣泛實行。

19世紀中期以後,決鬥文化開始走向消亡,各國政府紛紛頒佈法律明確禁止決鬥。

決鬥的常見形式有兩種:司法決鬥和榮譽決鬥。

在歐洲早期的司法審判中,由於偵查手段落後,常常難以確定證詞的真偽,產生很多棘手的案件,因此人們只能訴諸上帝。

這樣,法庭有權命令原告和被告以決鬥來解決問題。

無論是哪一方獲勝,他就是正義的一方。

如果一方拒絕進行決鬥,他就必須承認自己的罪行是成立的。

如果一方被指控死刑,那麼決鬥必須進行到某方死亡才能結束。

如果不是被指控死刑,則要進行到一方不能戰鬥或認輸。

並且決鬥中,原告必須親自參加,被告則有權選擇一名武士代表自己決鬥。

在決鬥過程中,雙方必須使用同樣的武器,婦女和13歲以下的孩子不允許觀看。

如果是生死決鬥,在一旁棺材就已經放好了。

決鬥的另一種形式是榮譽決鬥,產生比較晚。

它最開始是騎士獲取榮譽的一種手段,騎士屬於低等貴族階層,決鬥則是他們提升地位的一個有效途徑,騎士們透過決鬥中的比武,以獲取領主的重用。當然,也可以為他們贏得愛情。

隨著騎士制度的衰落,官方性質的決鬥變成了私人之間的決鬥,參與雙方可以在沒有證人的情況下,就自行舉行決鬥,它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獲取利益,而是為了獲取精神上的尊嚴。

在法國的《決鬥法典》中規定,決鬥雙方必須赤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