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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種是“習俗婚”,又稱為時效婚,它根據羅馬法律對物品佔有權期限規定而演變出來。

根據十二銅表法的規定,除土地外的一切物品佔有超過一年則獲得所有權。

不過有意思的是,習俗婚的特點在於它的例外,根據十二銅表法的規定如果她在一年之內連續三天不與丈夫同居,則時效中斷,意味著她不接受夫權地支配,重新迴歸父權。

而“習俗婚”的產生很有可能是為了讓外來人能夠和羅馬人合法通婚。

隨著羅馬不斷擴張對外征服,大量外來人來到羅馬定居,“習俗婚”的出現順應了時代的變遷。

這三種婚姻,都是將女子從父權轉移到夫權,從父親的財產變成了丈夫的財產,處在“有夫權婚姻”下的婦女也不得向丈夫提出離婚,而丈夫則可以隨意休妻。

可以看出,在共和早期,無論是處在父權還是夫權下的羅馬婦女的地位都非常低下。

從共和晚期開始,羅馬的婚姻形式與之前相比發生了改變。

這是由於羅馬不斷對外擴張以及羅馬平民階層為自身權益抗爭的結果。

“有夫權婚姻”慢慢被人們所遺棄,新的婚姻形式興起於羅馬社會之中。

從公元前2世紀起,“無夫權婚姻”慢慢流行與羅馬社會中,與“有夫權婚姻”相比,“無夫權婚姻”特點在於丈夫不能因為結婚而取得夫權,妻子仍然屬於父親的家庭。

在這種婚姻中,妻子除了能夠自由支配自己的財產,她的人身權利也不會受制於丈夫。

並且這種婚姻的儀式簡單,免去了之前婚姻的種種繁瑣程式,在法律上也具有同樣效益。

“無夫權婚姻”盛行的原因首先是因為這一時期羅馬取得大量財富,嫁妝相對也越來越豐富,父親們不願意看到自己的財產因為女兒的出嫁而流入夫家,所以選擇這種婚姻方式;

其次,大量的外來人來到羅馬,他們沒有羅馬公民權,因此“無夫權婚姻”成為他們的首選;

最後,這一時期大量男子在外經商,而“無夫權婚姻”簡單的模式對他們具有吸引力,“他們往往透過通訊的方式來締結這種婚姻。”

共和晚期的羅馬社會中婦女在家庭、經濟、政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父權制的削弱大大沖擊了男人的絕對權力。

這一時期的羅馬社會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而婚姻是社會的縮影,因此“有夫權婚姻”向“無夫權婚姻”的轉變也就不足為奇了。

“有夫權婚姻”和“無夫權婚姻”都是羅馬法律所認可的正式婚姻制度,但是羅馬法對於婚姻的限制,導致許多青年男女無法締結正式合法的婚姻。

因此羅馬社會中出現一種遊離於正式婚姻之外的事實婚姻,也稱之為“姘合婚姻”。

姘合的現象出現在共和早期,一般情況下,處在社會底層的人們(像奴隸、被釋奴等)是無法獲得合法婚姻,他們只能透過姘合方式來達到共同生活的目的,不過這種姘合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而到共和晚期,大量沒有婚姻權的外來人湧入羅馬,他們不得不採取這種姘合的方式。

這一時期的羅馬社會觀念發生了改變,大量的貴族青年寧願與有夫之婦通姦也不願意結婚,為了消除這種不良風氣,奧古斯都皇帝頒佈《優裡烏斯法》來嚴懲這些通姦行為。

人們(尤其是上層社會)往往採取這種姘合的方式來逃避婚姻。

不僅如此,由於這種形式下所生的孩子不能享有父親的財產繼承權,因此上層社會的男人在妻子過世後通常選擇與情婦姘居來避免之前所生子女的權利。

韋斯巴薌、安東尼·庇護和馬可·奧勒利烏斯這幾位皇帝,他們就是採取這種方式的。

姘合逐漸興起於共和晚期有幾個原因,首先它並不是隨意地結合,牢牢遵守羅馬社會一夫一妻制地原則,因此在這方面並沒有對羅馬社會的古老習俗造成衝擊,同樣也得到社會的支援和認可;

其次,共和晚期以後,大量的外來人定居在羅馬,他們迫於現實的無奈只能選擇這種方式;

再次,由於羅馬一直禁止不同階層的人通婚,而姘合既不會破壞法律的神聖性同樣也滿足了不同階層的人想要共同生活的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