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章 轉致、反致(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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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出嵐國皇商抓死這一條不放。
這些經常跑國際貿易的商人,都隨身帶著好幾本法典。
既有本國的也有他國的,就是為了起衝突時,方便查閱,以及用來說服對方。
“皇上,既然天竺國的法律,指定此種情形由交易地法裁決,交易地是大離,小民請皇上以大離朝法律裁決!”出嵐皇商說。
史斌翻出《大離律》相關條款,當眾宣讀:
“依大離律,十六歲以上才允許結婚。十六歲以下的結婚行為無效。若某國法律與大離律不同,則若年齡與大離律不符,不得在大離朝申請結婚。而在某國自己的領土上結婚,大離律予以承認。”
套用這個案例,大離律的意思就是說,別國之人,也可以在大離朝申請結婚。
但必須符合大離朝的年齡限制,大離朝才頒發結婚憑證。
但天竺國法律是十五歲就能結婚,與大離律衝突,那怎麼辦?
各國風俗習慣都不同,各國法律本來就不可能相同,有衝突在所難免。
這時,大離律這樣處理,倆十五歲的天竺人,來大離朝申請結婚,以年齡不符為由駁回。等以後過了十六歲才允許發證。
而倆天竺人在他們本國結婚,來到大離朝,這時承認他們的結婚有效嗎?
承認。
與大離朝規定不同,也承認。這是互相尊重主權的原則。
核心就是別來我們這申請結婚就行。
下面那條是:
“為保護未成年人,未結婚者,不得單獨購買大宗貨物,以防被騙。大離朝百姓必須遵守本條。”
但書條款是:
“但有涉外情形時,以賣家國籍國法律為準。”
也就是說,根據天竺國法律,應該以大離朝法律為準。
而大離朝法律,又規定這種情形應以賣家國籍國(出嵐國)法律為準。
出嵐國法律規定:
“子民以十七歲為成年,在此年齡以下禁止結婚。”
“未婚者之未成年人,可以購買大宗貨物。家長有看護之責,若未盡看護之責,事後不得以未成年人為由,主張退貨。”
史斌當眾宣佈:“本案以出嵐國法律為準,不予退貨。”
天竺商人有點不服氣,問道:“陛下,這又是什麼司法原則?請陛下賜教,我好長長見識。”
史斌道:“對某一涉外民事關係,甲國法院根據本國的衝突規範應適用乙國的法律,根據乙國的衝突規範應適用丙國的法律,最後甲國法院根據乙國衝突規範的指定適用了丙國的實體法審理案件,則構成轉致。此原則適用全世界,則這類事不會再有糾紛!”
天竺商人恍然大悟道:“大離皇上,真是太高明瞭!真乃法學奇才!”
出嵐國皇商見大離皇帝維護了出嵐國的法律原則,大為高興之下,更是激動的說:“皇帝這套解決國際糾紛的辦法,真應該推行全世界!大離朝,真是好樣的!”
邊緣案件全部審理完畢,接下來,審理主核心案件。
各國在大離朝皇帝史斌的挑撥下與梁國交惡。
導致了一系列商業後果。
不能走他們的境內,只能繞大遠。
出嵐國百分百暴增運輸成本,百分百遲延交貨。
按出嵐國的法律,這種情況屬於情勢變遷,自己屁事沒有,而對方必須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