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浮屠道危畏天威(二)(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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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和張繹聽完後,對視一眼。從李格非這番話裡,加上此前打聽到的訊息,他們對尚書省各部如此運作有了大概瞭解。
吏、計、民、學、禮、法、農、工、虞、兵十部,各司可以根據職權範圍提出草案,交由各部制議廳審議,好像叫“過部”,然後提交給尚書省,叫“過省”。
尚書省“過省”後,遞交給秘書省,呈交御覽。如果官家在十五天內沒有駁否,尚書省就可以以“政令”形式下發各地遵行。
政令是有期限的。
三年或五年,期限一滿,自動作廢。要想長期有效,必須由中書省審議透過,呈報官家,得到批准後,中書省以詔書或誥令頌發天下,正式成為律法,彙編入到六部法典中。
無廢除或更新的詔書或誥令,此律法一直有效。
看來這次佛門整飭,會成為第一例如此遵行的案例。
李格非還在繼續念道:“《僧道尼諸功德規範律草案第一款第一條,佛、道、尼,以及其餘摩尼、景、綠等教派,皆稱之為宗教...傳教、立舍、開派須向朝廷備案,諸教傳教、修教等教內人士,須取得度牒...”
“第二款第四條,佛門僧人舍院,可稱剎、院,尼姑舍院,可稱庵、院...道門...稱觀...其餘諸教教舍可稱堂、院。不得再借名寺、廟...”
“第二款第十二條,諸教各剎、庵、觀、院、堂,皆不可擁有田產山林。所修舍院,須向官府申報,取得許可。修築地點和範圍,須以許可為準,不得超越挪位...”
“第二款第十四條,諸教所有剎、庵、觀、院、堂,一律為公產,不得子孫傳承,需選賢推舉方丈、住持、知客、典座等職...”
“第三款第二條,諸教僧侶道侶,需得佛、道等學院進修三年,考試合格,方可錄為預備僧侶道羽,三年無非法違規之舉,轉為正職,發放正式度牒...”
“第三款第一條,諸教所有剎、庵、觀、院、堂,即為公產,由朝廷撥專款修葺維護,僧侶視為教職,統一由禮部確定編制,招考錄取,再由吏部核准名冊,計部發放俸資...”
“第四款第一條,組成釋教條例協會、道門條例協會...統一本教戒律、僧侶守則等條例,監督各剎、庵、觀、院、堂和僧侶道羽嚴格遵行...有違規者,由該教條例協會自行處置...”
“第四款第三條,諸教僧侶道羽之招考錄取標準,培訓內容,以及日常考核遷降,皆有該教條例協會自行處置...各剎、庵、觀、院、堂及僧侶道羽,對協會處置不滿者,可向該州郡宗教部門申訴,亦可依照律法條款,向地方檢察御史申辯或向地方判事所起訴...”
林林總總,合計近六款八十二條,條條框框,涵蓋方方面面。
有心人聽完,非常清楚,官家和朝廷這是要把釋門道教等剎宇,徹底變成不沾凡塵的方外之地。
也是徹底堵上,地方世家大戶利用這些僧舍剎宇偷逃稅賦的漏洞。
可以想象,這其中的阻力有多大。
所以官家才會大魄力地用李清臣、來之邵、王遇、趙孝騫等十一位聲名顯赫者的性命做警示。有沒有效果,目前還不是很清楚。
李格非聲音讀得有些嘶啞,他最後環視一圈,大聲宣佈道:“此次,乃釋門僧人與朝廷部門的溝通協商,只有廣益堂裡的人,才有資格出聲發言。廣益堂以外的人,只得旁聽。要是敢隨意出聲妄議,立即逐出,叫有司嚴懲!”
規矩一宣佈,周圍一圈旁聽席上議論紛紛。
大家還以為可以像以前在太學那般,隨意發言,肆意攻訐。許多人已經摩拳擦掌,躍躍欲試,結果宣佈這個規矩!
不行!
有人站起身來,大聲嚷嚷道:“這樣太不公了!我們不答應!”
張叔夜騰地站起來,指著那人喝道:“叉出去,交京畿警察廳查辦,一定要把他的牛黃狗寶都查出來!”
上來幾人,二話不說就把那個大聲嚷嚷的人給叉了出去。
威名赫赫的張閻王如同猛虎一般環視眾人,大聲道:“規矩定下來了,就好生遵循。少一個多一個旁聽者,這釋門清邪扶正大會,照常舉行不誤!”
見到沒有人呱噪,他轉身對著趙似,拱手恭聲道:“請陛下垂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