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四章 網友們沸騰了!(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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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條件,也是最重要的一個條件。
就是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比如說。
丈夫在妻子出車禍後,在有手機、有網路、有訊號的情況下沒有撥打急救電話。
最終······
導致妻子錯過搶救時間身亡。
就屬於明顯的因果關係。
因為······
在此期間,只要丈夫撥打了急救電話,很大機率可以挽救妻子的性命
換種情況。
某人即將溺死,a趕緊去拿附近放著的一個救生圈。
當他正要將救生圈拋向對方時,發現落水的人是他的私人仇敵。
於是······
a便收回了救生圈,冷眼旁觀,坐看對方溺亡。
在這個例子中,a是普通路人,和落水之人之間並未存在救濟義務。
a是能為而不為。
他不救人······
頂多是違背了道德規範,違背了傳統美德,但並不屬於不作為犯罪。
不作為犯在法律中是應為、能為、不為。
而a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屬於應為。
因此。
即便他中斷了救助行為,也不屬於犯罪。
同樣的。
a已經扔出了救生圈,即將將人救上岸,卻意外發現這人是自己的情敵。
然後······
忿恨不已,直接放開了繩子。
這個行為······
就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屬於典型的見死不救。
救人救到底,送佛送到西。
救人到一半中斷
導致他人死亡,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因果關係。
當然。
懂法的人,是不會犯這種小失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