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條件,也是最重要的一個條件。

就是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比如說。

丈夫在妻子出車禍後,在有手機、有網路、有訊號的情況下沒有撥打急救電話。

最終······

導致妻子錯過搶救時間身亡。

就屬於明顯的因果關係。

因為······

在此期間,只要丈夫撥打了急救電話,很大機率可以挽救妻子的性命

換種情況。

某人即將溺死,a趕緊去拿附近放著的一個救生圈。

當他正要將救生圈拋向對方時,發現落水的人是他的私人仇敵。

於是······

a便收回了救生圈,冷眼旁觀,坐看對方溺亡。

在這個例子中,a是普通路人,和落水之人之間並未存在救濟義務。

a是能為而不為。

他不救人······

頂多是違背了道德規範,違背了傳統美德,但並不屬於不作為犯罪。

不作為犯在法律中是應為、能為、不為。

而a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屬於應為。

因此。

即便他中斷了救助行為,也不屬於犯罪。

同樣的。

a已經扔出了救生圈,即將將人救上岸,卻意外發現這人是自己的情敵。

然後······

忿恨不已,直接放開了繩子。

這個行為······

就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屬於典型的見死不救。

救人救到底,送佛送到西。

救人到一半中斷

導致他人死亡,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因果關係。

當然。

懂法的人,是不會犯這種小失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