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鐘後。

一系列的證據,上呈合議庭。

同時。

這些證據的備份資料,也經由法庭執行人員,遞交到了孟磊面前。

這個環節是舉證和質證環節。

孟磊作為被告方,有權利對這些證據展開質疑。

“被告方,你們對這些證據,有沒有異議?”

法庭上。

審判長看完了證據,沉聲發問。

他的稱呼,並不是被告人。

而是被告方。

一般來說。

只有公訴的刑事案件,被告方才能稱之為被告人。

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自訴案件,被告方都不能稱之為被告人。

被告人是與公訴人對應的稱呼。

屬於已確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

“我……我我記得我沒借過這麼多錢啊,這可能是他們汙衊我的……”

孟磊看著這些證據,硬著頭皮。

強行辯解道:“這些轉賬證據都過去那麼多年了,我記得借錢有個訴訟有效期,好像是三年,照理說早就失效了……”

自從高中時代第一次借錢不還後。

他嚐到了甜頭,便習慣了這樣佔便宜。

同時。

還在網上找了許多老賴借錢成功的案例,認真學習過。

他記得很清楚。

借錢似乎有個什麼追訴有效期。

超過了三年,就應該失效了。

這裡面有很多賬單……

應該都是在追溯有效期之外的,不應當有效。

然而……

審判長皺了皺眉頭,沉聲道:“你說的是借貸糾紛的追溯時效,但此案涉及的是詐騙罪,法定追訴期是十年。”

這起案子……

不是尋常的公訴機關提起的刑事犯罪。

其實。

立案中心在接到了馬明發起的起訴後,他們幾個審判員開會進行過討論。

正常來說,這類事件應該由公訴機關主動發起,而非個人發起。

於是。

法院方面將馬明提起的起訴狀,以及事件經過、證據等,移送到了陽城檢察院。

結果……

陽城檢察院給出了答覆,認為該行為屬於借貸糾紛,不宜歸類於詐騙罪,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