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甚至有點傻眼。

秦牧講述的版本……

和他三嬸所說的,完全不一樣。

陳述環節裡,秦牧表示車損皆為熊孩子造成的,有九輛車的行車記錄儀外加物業的地下車庫監控佐證。

要知道。

這些車主的每輛車,都停在固定的車位。

行車記錄儀若拍到了同一個人……

幾乎是鐵一般的證據。

不存在偽造的可能。

再加上物業的監控,完全可以確定侵權者是誰。

可他三嬸卻說秦牧等人誣陷,藉機敲詐勒索。

還給他提供了一段影片。

“那個影片……不會是偽造的吧?”

他嚥了咽口水,額頭上冒出了一層冷汗。

他非常瞭解秦牧。

經秦牧之手,送進去了一批又一批的被告。

對方肯定不會在這麼重要的證據上弄虛作假。

懂法的人……

輕易不可能犯法。

但他三嬸不一樣!

聯想到三嬸這兩天略顯怪異的舉動,他越想越覺得那段影片有假!

以現在的技術手段,很容易就能甄別出影片的合成以及後期製作痕跡。

而在法庭上弄虛作假……

將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甚至構成偽證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針對的是刑事案件的訴訟。

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同樣規定了,訴訟參與人有以下幾種情形,將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nbsp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

&nbsp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nbsp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其中第一條,只需要達到情節嚴重,就極有可能觸犯偽造證據罪、虛假訴訟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和詐騙罪等具體罪名。

在司法解釋裡。

也有情節嚴重的定義:只需要訴訟參與人提供的證據,足以扭轉案情走向,試圖不當得利,使他人受到非法損失的,即構成情節嚴重。

也就是說……

這個影片,就是個定時炸彈!

一旦亮出來,不僅白水蓉要涼,連帶著他也要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