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不需要出示實體證據。

所有涉案物品,都可以透過拍攝、掃描等方式,來作為舉證資料。

只需要程式合規合法即可。

就算是贓物……

也可以用這種方式來舉證。

“這是受害者提供的公務機關檔案郵寄資訊。”

“這是受害者提供的身份證郵寄資料。”

“這是銀保監提供的反饋信認證。”

“這是受害者提供的公司商業機密檔案企劃書資料。”

“這是……”

隨著一個又一個資料的遞交。

被告席上。

許樂山再次慌亂起來。

焦急的看著張瑋,催促道:“張律師,你不是要反駁嗎?你倒是反駁啊……”

張瑋看了他一眼。

嘴角抽了抽。

神特麼的反駁。

這些證據……

都是公安機關取證的。

他怎麼反駁?用什麼理由反駁?

“尊敬的審判長,上述的證據,除了可以證實被告人犯盜竊罪之外,還涉嫌了侵犯自由通訊罪、故意破壞財物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最後。

公訴人總結了一遍上述證據,以及其附屬的犯罪情況。

加上盜竊罪,一共是五個犯罪事實。

“我……我我……我就偷個快遞,怎麼就犯了這麼多罪了……”

許樂山茫然看著四周,都快哭出來了。

他小偷小摸也不是第一次了。

從未失手被抓。

這次莫名其妙被嚇暈。

醒來之後……

還沒反應過來,就上法庭了。

控訴環節裡,對方控訴他犯了五條罪。

要求判處12年有期徒刑。

說實話。

他到現在還是懵的。

而旁邊的張瑋,明明說好了會反駁。

可聽到對方的舉證以及提出的罪名後……

居然變成了啞巴。

一句話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