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著法庭上喜極而泣,慶幸不已的被告們……

秦牧輕嘆了一口氣。

其實。

緩刑並沒有世人想象的那麼好。

一般來說,緩刑的刑期是大於等於實際刑期的。

比如說,實刑是三年,那麼緩刑就必須要大於等於三年。

實刑是兩年,緩刑就必須要大於等於兩年。

緩刑,並非是不處罰,它也是刑罰的一種,算是另類的考察刑罰。

因此。

考察期比較長,還有一系列強制性的規定。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在緩刑期間要好好表現,不能出現任何違法的行為。

這裡特指的是任何違法行為!

一旦觸犯,累計三次以上,將收歸監獄!

而犯罪行為……

一經觸犯,將直接收監,和前罪累計並罰。

此外。

判處緩刑的相關人員,必須要接受社群的矯正教育。

和正常人不一樣,緩刑人員的活動範圍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非必要情況不得離開規定的市縣,如果想要離開需提前報備司法局,提交申請同意之後才能離開。

大部分地區的緩刑人員需要在手機等裝置上在安裝定位,監控行動軌跡。

某些省份,則需要佩戴手環或者腳環。

被矯正人員離開被管制範圍就會司法局就會收到警報,進行相關的警告。

緩刑人員還需要每週定期前往當地矯正社群,進行學習和答題,考察學習成果,彙報生活情況、工作情況等等……

總而言之。

很多緩刑人員,在經過了一段時間的“緩刑體驗”後,基本上都會萌生不如坐牢的想法。

緩刑的刑期更長,而坐牢則比較短。

尤其是那種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六個月的,緩刑期一般是兩年。

緩刑比實刑痛苦,這是所有緩刑人員的共識。

在監獄裡。

同樣沒有自由,但也沒有開銷,不需要為衣食住行擔憂。

可在外面卻不一樣。

需要自己掙錢吃飯等等。

因此有不少緩刑人員,在經歷幾個月後,故意違法,就是為了去坐牢。

提前將刑期處理完畢。

……

與此同時。

另外幾個審判庭,也宣告了所有被告的判決。

“原翠蓮、夏青青母女,經法庭審理認定,其犯罪事實明確,證據充實,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以及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犯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罪,尋釁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