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政部門估計一般半天左右,

就可以完成離婚手續,拿到離婚證書。

普通法下的香港完全不一樣。

香港離婚無論協議還是訴訟離婚,

都必須經過法庭批准,向法庭拿離婚命令才行。

即使我們認為很簡單的協議離婚,

即是雙方也解決好了子女安排和財產分配問題,

也需要以向法庭申請命令的方式進行。

向法庭提出申請後,法庭初步審查滿意後,會先發出暫準離婚命令(o

de

isi),

拿到暫準離婚命令後,再等至少6個星期左右才能拿到絕對離婚命令(o

de

absolute)。

拿到絕對離婚命令後,男女雙方此時才可以另行結婚。

這個程式走完最快也至少需要6個月以上的時間。

顯然在香港兩人結婚相對容易,但離婚過程顯得很長。

要是夫妻對財產和孩子的監護權、探視權等有爭議,

官司打幾年實屬很正常。

香港離婚制度中和內地最大的分別是,

即使協議離婚有子女存在,即使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安排自認為已經解決好了。

但香港的法庭仍然會對雙方子女事項的安排進行審查,

直到法庭感到滿意為止,才會將暫準離婚命令轉為絕對離婚命令。

簡單的說,就是,不是你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的。

要怎麼合理分配財產小孩子跟誰的問題,還是得法院說了算。

打個比方,有對想離婚的夫妻的小孩小孩才三歲。

父親是無職業的賭鬼,母親是老師,想要出國留學。

兩人私底下達成協議。孩子給父親,母親每個月支付撫養費多少。

法庭一看,不行,孩子跟著父親沒有前途和安全。

不支援這個私下協商好的離婚協議。

即在法庭宣佈信納有關子女的安排前,暫準判令將不得轉為絕對離婚命令。

此舉體現了普通法下的法庭對小孩未成年人的強制性保護,

即普通法此時不會隨意相信父母達成的離婚協議,

法庭必須強制介入,直到對小孩安排感到滿意時,才批准二人離婚。

聽到這裡,孫少芬才恍然大悟。

當年,她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