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香港的離婚不一樣(第2/3頁)
章節報錯
去民政部門估計一般半天左右,
就可以完成離婚手續,拿到離婚證書。
普通法下的香港完全不一樣。
香港離婚無論協議還是訴訟離婚,
都必須經過法庭批准,向法庭拿離婚命令才行。
即使我們認為很簡單的協議離婚,
即是雙方也解決好了子女安排和財產分配問題,
也需要以向法庭申請命令的方式進行。
向法庭提出申請後,法庭初步審查滿意後,會先發出暫準離婚命令(o
de
isi),
拿到暫準離婚命令後,再等至少6個星期左右才能拿到絕對離婚命令(o
de
absolute)。
拿到絕對離婚命令後,男女雙方此時才可以另行結婚。
這個程式走完最快也至少需要6個月以上的時間。
顯然在香港兩人結婚相對容易,但離婚過程顯得很長。
要是夫妻對財產和孩子的監護權、探視權等有爭議,
官司打幾年實屬很正常。
香港離婚制度中和內地最大的分別是,
即使協議離婚有子女存在,即使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安排自認為已經解決好了。
但香港的法庭仍然會對雙方子女事項的安排進行審查,
直到法庭感到滿意為止,才會將暫準離婚命令轉為絕對離婚命令。
簡單的說,就是,不是你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的。
要怎麼合理分配財產小孩子跟誰的問題,還是得法院說了算。
打個比方,有對想離婚的夫妻的小孩小孩才三歲。
父親是無職業的賭鬼,母親是老師,想要出國留學。
兩人私底下達成協議。孩子給父親,母親每個月支付撫養費多少。
法庭一看,不行,孩子跟著父親沒有前途和安全。
不支援這個私下協商好的離婚協議。
即在法庭宣佈信納有關子女的安排前,暫準判令將不得轉為絕對離婚命令。
此舉體現了普通法下的法庭對小孩未成年人的強制性保護,
即普通法此時不會隨意相信父母達成的離婚協議,
法庭必須強制介入,直到對小孩安排感到滿意時,才批准二人離婚。
聽到這裡,孫少芬才恍然大悟。
當年,她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