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章 身後之事(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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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孫無憲是元配叱幹氏所生。
庶長子長孫無乃戰死。
庶次子官居五品鷹揚郎將。
無忌年幼,阿婢未嫁。
家庭關係如此複雜,如不早作安排,一旦長孫晟撒手而去,必將母子反目,兄弟鬩牆。
長孫晟歷經宦海沉浮,覽盡人生百態,對如何處置夫人、子女之事早有籌算。
在奏摺上簽名畫押之後,長孫晟閉上雙眼重新理了一下思緒。
然後睜開眼睛,斷斷續續說道:
「輔機年幼,不能理事……」
「娘子高氏乃婦人,難以顧及外院……」
「安業未能承嗣,必生怨懟,府中諸般事務不便由他主事……」
「輔機掌家,名正言順,又恐力不能及,當令恆安輔之。為防來日紛爭,吾當立囑為憑。」
長孫熾、長孫敞和高儉三人,聽長孫晟如此交代,盡皆點頭稱是。
長孫晟緩了片刻,又道:「家中奴婢僮僕,田宅產業均分五份……」
「阿婢未嫁,一份留作嫁妝,其餘四份兄弟四人各取其一……」
「叱幹氏嫁妝歸三子安業,高氏嫁妝由其自行決定。」
長孫晟交代完畢,長孫熾照他所說,擬了遺囑。
長孫敞和高儉看過念給長孫晟聽。
長孫晟聽過無誤,畫了花押。
長孫熾三人作為見證,分別簽名畫押,最後交給高秋娘儲存。
按照隋朝律法,祖父母、父母健在,未經他們同意不能分家。
未經他們同意,鬧著分家析產者,按「別籍異財」罪名,處徒刑三年。
同時還規定,即使祖父母、父母已經亡故,如喪期未滿分家析產者,仍然要處一年徒刑。
也就是說祖父母、父母健在的話,子孫鬧著分家就是有罪。
假如子孫自作主張分了家,就是蔑視倫理、蔑視孝道,是罪大惡極的重罪,列為「十惡」之一的「不孝」罪之中,是十惡不赦之罪。
長孫晟立下遺囑,只是說以後怎麼分家析產。
至於說什麼時候分家?
一是要等到長孫晟去世後喪期已滿。
二是要看高秋娘同意不同意分?決定什麼時候分?
世族之家的嫡妻,宗婦地位是十分崇高的。
她們後面都有強大的母族撐腰,其地位是兒孫們無法撼動的。
兒孫們一旦被視為不孝,將淪入萬劫不復之地,為禮教宗法所不容。
擬完奏摺,立下遺囑。
長孫晟心中大事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