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臨壓根不考慮繼續和星月合作的可能。

所以他搖頭道:“就像上次說的,我準備退圈了。我話都放出了,再改張不太好吧。”

王桂寧不慌不忙道:“這沒什麼,而且你別忘了,你身上是有合約的。你有義務配合公司安排的工作。”

圖窮匕見了。

陳臨笑道:“合同條約是對等的,合約裡規定的包裝,策劃,推廣等資源我這幾年可一項都沒看著。換句話說——我躥紅不躥紅,跟公司沒關係。”

王桂寧抿了口咖啡:“那是要打官司?”

她方向杯子直勾勾道:“這對你可是很不利的喔。”

公司應對這種情況,有一套完整的流程。

王桂寧繼續勸:“可以說打官司你是必輸的,到時候說不定還要面臨高額的違約金,賠償金。就算到時候你同意繼續合作,也可能要賠付誤工費,名譽損失費。鬧成那樣大家臉上都不好看,何必呢?”

“趁著你有流量,撈一筆走人不好?”

“這對大家都好。”

陳臨:“……”

說實在的,

他被噁心到了。

經紀公司的這種套路也是娛樂圈烏煙瘴氣的元兇之一。

現在很多經紀公司的演藝經紀服務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原本就不完全對等。

經紀公司需要盡到的責任、義務可能都是籠統、概括的約定。但藝人需要盡到的責任、義務卻一定是比較完備的約定。

這就導致在實踐中,明星藝人很難證明經紀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或符合明確的合同約定解除條件,但經紀公司可以輕鬆證明藝人存在哪些違約行為,明星藝人一旦違約就可能面臨天價違約金、賠償金。

可偏偏新人在沒有成名之前一心只想發紅發紫,不大可能想到合同權利義務約定是否明確、對等、合理。

而且一個純粹的新人出道,

實際也沒有多少談判地位,更不大可能聘請律師審查後再簽約。

很多現在的大咖都曾經歷過陳臨如今的窘境。

只不過有些公司很會做生意,

在藝人成名後也會適應的更改合同內容,保持合作關係。

但有些……

就很噁心了。

或者,

他們賭的就是你不可能大紅大紫。

只想著趕緊榨取你身上的剩餘價值,然後換人。

畢竟鮮肉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