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梁時月 第四百三十章 開賽(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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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會有士、農、工、商四民分法,士是最低等的貴族,農是平民百姓,在重農抑商時代,工匠和商人都是地位比較低賤的人。而賤民是四民之下更低的一種存在,是社會金字塔最底層、低入「塵埃」的那部分人。他們低到不能出現在社會金字塔的分層中,甚至都不被稱為民,法律地位類同畜產。
蓄養奴隸的社會中,賤民就是奴隸。商朝對奴隸的稱謂有「僕、奴、妾、臣、宰(本義為充當家奴的罪人)」等,周朝有「皂、輿、隸、僚、僕、臺」等,奴隸可以像牲口一樣被贈送、買賣、典當,甚至用作「人殉」「人祭」。秦漢時期,被稱為「人奴」「人妾」「廬兒」的奴婢都是賤民。
賤民與良民(良人)相對,被全面系統化、制度化壓迫,初步形成賤民制度(或稱良賤制度)是在魏晉南北朝時期。這段歷史時期戰亂頻繁,出現了部曲、兵戶、雜戶、樂戶等世代相襲的賤民。從曹魏的九品中正制到北魏的編戶齊民,確立了系統化、法典化的良賤等級制度。所謂「編戶」即編入戶籍,為自由民(良民),所謂「齊民」即平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還有一部分非編戶,是非自由民,也就是賤民。賤民被另外單獨編立戶籍,稱賤籍,賤民人身權利被明文限定,同罪異罰,無法與平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與平民通婚。
隋唐時期是良賤制度的成熟期,《唐律疏議》將良民和賤民的權利和義務以法典形式固定下來。唐律中的良民包括各級官吏與編戶齊民,賤民指在州縣無田無貫或編入賤籍的非自由民。.五
區別在於是官府為奴還是私家為奴,據此分為官賤民和私賤民。官賤民包括官奴婢、官戶(番戶)、雜戶、工樂戶等;私賤民包括私奴婢、部曲、客女、隨身等。
官奴婢主要來自戰俘、罪犯及其家屬和世襲奴;官戶、雜戶主要來自沒入官府的罪犯及其後人;工匠主要從民間招募而來;樂戶(樂工)主要來自前朝樂工及從本朝沒入官府的罪人中選出的容貌端莊或有音樂才能的人,如太常音聲人。
私奴婢主要來自官奴婢、自賣或被掠賣的良人、世襲奴;部曲、客女(部曲之女)主要來自破產貧民自賣為奴或奴婢放免;而隨身是租賃來的短期隨從。
唐宋之交,社會出現了巨大變革,城市商品經濟發展,土地所有制發生變化,同時也改變了人身依附關係。
到宋代,僱傭關係成為社會主流,原來屬於賤民的部曲、官戶、雜戶等基本消失,像趙盼兒那類因罪沒入官府為官奴婢的事例已經很少,籍沒罪犯為奴婢的制度在宋代逐漸停止。宋仁宗時期,僱傭奴婢被合法化,稱「人力」「女使」,成為奴婢階層的主體,他們的身份已屬於法律上的良人。雖然奴婢和奴婢制度在古代社會始終存在,但在法律意義上,系統性的良賤制度在宋代已經消亡。至於具體消亡時間是在北宋還是南宋,史學界還存在爭議。
總體來講,相較於前面的唐代和後面的明代,賤民在宋代的地位是相對較高的。宋代佔主體的僱傭奴婢,法律身份上屬於良人,他們以契約形式與僱主結成「主僕名分」,地位相當於唐代的部曲甚至更高一些,比唐代的奴婢更是高兩等。宋代的僱傭奴婢已不再是「畜產」或「物」,而是具有一定人格權利的「人」,他們的人身權利受到重視,奴婢可以和奴婢之外的人通婚,主人不能隨意對奴婢動用私刑,主人殺死奴婢,以常人法死罪量刑。
宋代的官戶、雜戶已經與唐代的官戶、雜戶含義不同。宋代的官戶是指有品級的官員之家,雜戶則是指娼戶。宋代的雜戶有公私之分,官娼屬伎樂司管理,專供官府宴會上陪酒取樂,地位低於僱傭奴婢。宋代規定朝廷官員不得與雜戶有染,是為保護朝廷聲譽和臉面。
唐代的賤口奴婢(官、私奴婢)在宋
代逐漸消失,到了元明兩朝,籍沒戰俘或罪犯為奴的制度又恢復了,這類賤民(驅口)地位仍如同牲口。
工樂戶在唐代地位介於官戶和雜戶之間,已經高於部曲,宋代官府的工匠是僱傭來的,樂戶地位自然也更寬鬆,接近良人。
宋代戶等制遠比前代完備﹐在賦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為突出。兩稅的支移和折變﹐規定先富後貧﹐自近及遠的原則﹐往往上戶從重,下戶從輕。其它如和買﹑義倉﹑科配等等都有類似規定。在災年則往往按戶等高低﹐首先蠲免或減少下戶的賦稅﹐並對下戶實施賑濟。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戶任耆長﹑戶長﹑里正﹑衙前﹐第三等戶充弓手﹐第四﹑五等戶充壯丁。攤派伕役﹐有時也按戶等規定各戶出夫多少。古代政權實行戶等制是從維護統治穩定出發的。目的在加強廣大農民對朝廷官府的信任感與接受度﹐同時又能增加更多的賦役。但在實行的過程中﹐首先破壞戶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戶勾結地方官吏﹐往往將賦役轉嫁給貧民下戶。貧下中農無法維持生活就是落草為寇。這也就是所謂的農民起義。
地主佔有土地、剝削客戶的主要手段是收取地租。租佃關係已經成為宋朝主要的剝削形態。地主和佃客之間訂有口頭或書面租佃契約。宋初比較通行的剝削方法是分成租制,地租一般都佔收穫的五成以上。少數客戶自有耕牛,耕種所得一般與地主對分。相當多的客戶沒有耕牛或農具,向地主租賃,一般要把收穫物的六成以上交給地主。另一種剝削方法是定額租制,由地主規定地租定額。在租佃制下,佃客對生產有較多的支配權,但地主可以隨意增租。
工匠是手工業中的直接生產者。宋朝官營手工業大都採用一種介於徵調和僱募之間的「差僱」制,輪流徵調工匠服役,給予僱值和食錢,民營手工業則普遍採用和僱制,僱主和工匠之間一般出於雙方情願。官營手工業也有采用和僱制的。有些經濟發達的地區還出現眾多的機戶,如梓州(今四川三臺)有幾千家,但機戶常被官府或官吏強迫織造匹帛,而且少給或拖欠工錢,以致破產失業。
州縣城郭內還居住著許多富裕的商人,汴京資產達百萬的富商很多,超過十萬者「比比皆是」。如著名的「大桶張氏」,「以財雄長京師」,許多士大夫也利用一切機會販運貨物,牟取暴利,「日取富足」。社會上逐步改變了賤視商人的傳統觀念,商人成為封建國家的「四民」(士農工商)之一,取得了「齊民」的資格。國家允許商人中的「奇才異行者」參加科舉,也允許其子弟參加科舉。商人還可透過接受朝廷的招募為封建國家管理稅收,向官府進納錢粟,充當出使隨員,跟宗室或官員聯姻,交結權貴等途徑獲得一官半職。商人一般都要購置土地,把部分商業資本轉化為田產,使自己變成單純的地主或商人兼地主。
替地主、富豪家庭服役的奴婢,部分來自僱傭,部分來自買賣或抵債,被僱傭的奴婢在法律上被稱為「人力」和「女使」。人力和女使跟僱主一般訂有僱傭契約,寫明期限、工錢或身子錢等項。法律規定,主人不得隨意打死奴婢,不得私刺其面。奴婢的身份地位比前代提高較多,標誌著宋代社會中奴隸制殘餘的進一步削弱。
瞭解了這些之後,我們就可以知道,為什麼場上四十個原本被曹家選出來參加這次比武招親大會的選手會如此的仇視後來以方莊和小胖為主的十名百姓參賽選手了。在他們看來,這些人應該都是不配進入到這院子裡來觀看比賽的人,曹家讓他們進來觀看這次擂臺賽已經算是給了他們很大的面子了。他們居然不知足,還想要參加這次的比武招親擂臺大賽。
那曹菡大小姐是個什麼身份,怎麼可能嫁給一個尋常百姓?這種想法深深根植於這四十個人每個人的心中,就連富紹隆也不例外,他也覺得只
有像自己一樣的***家的公子哥才能配得上曹菡這種千金大小姐。
而此時,場上的比賽也已經開始,陸垚所在的隊伍選擇了反其道行之,他們並沒有在曹評宣佈比賽開始後直接衝向擂臺的中央以確保自己不會很快被淘汰。相反,陸垚倒是選擇了左側的區域,為的是要最大程度的節約自己的體力,這才是能夠留到最後的關鍵。
陸垚看了看場上的情況,這才發現,除了自己,還有一隊人也是跟自己做出了同樣的選擇,只不過他們是在另一側,也是五個人。不用多說,這五個正是富紹隆帶領的那個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