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遍地是坑的合同(2更求收藏推薦)(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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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知道娛樂圈黑,欺壓新人,但不知道竟然能黑到這種程度。”
娛樂公司的法務部果然不是吃素的……
夏帆仔細看了一下,那些寫入合同條款的那些內容從字面上讀是比較委婉的。
這不像陸明剛才說話時,那種居高臨下,想將人逼上絕路的凌厲姿態,合同上的內容是以較為平和的文字埋下了一個又有一個深不見底的坑。
比如有一條:
在練習生3個月期間,公司會請業內專業人士對旗下藝人進行全方位地唱跳培訓,包括各種學費、服裝費、伙食費、住宿費、場租費等等。
費用的標準10萬一個月,3個月是30萬。
公司願意為旗下的藝人承擔費用,無需藝人額外支付其它費用。這話看上去似乎很貼心。
但關鍵點來了:
如果藝人和公司之間的隸屬關係發生變化,如藝人在合同期內尋求解除合同,那麼這筆培訓費用應當由藝人支付,公司無須承擔。
聽上去很合理,可這筆培訓費用多少完全是公司一方說了算,這完全是當了運動員又當裁判。
毫無疑問,這是合同陷阱,卻有沒什麼毛病。
你簽字了,就算認同了這筆培訓費用。
如果你要清單,對方也能厚著臉皮給你拉出來。
比如還有一條:
藝人在合同期內的主要工作內容為綜藝節目或者商業演出。
這一條讓夏帆想到了陸明剛才的話:我可以給你安排很多商演,讓你沒有時間休息。
這傢伙的話雖然誇張了一點,但也不是無的放矢。
合同裡已經約定,綜藝節目或者商業演出是藝人的基本工作職責,如果身體健康,沒有毛病,公司一旦有安排,藝人就應該儘量配合。
綜藝節目或者商業演出可以為0,這也是公司的安排,相當於讓藝人放假休息。
但理論上,公司可以除了法定節假日之外,給你安排一天一個商演。合同裡商演是你的基本工作職責,你無法拒絕。
如果你不去,不止沒有提成,公司還能以你違反自己的工作職責扣除你的基本工資,還能讓商演主辦方問你追責損失。
退一步講,即使是法定節假日,公司也能以3倍工資為由讓你參加商業演出。
夏帆的基本日薪是100元,公司給你300元,然後商業演出的酬勞只能分一成。
通常而言,公司哪會給一個新人安排這麼多活動,但強大的法務部門還是沒有將這一細節給漏下。
吃人不吐骨頭,資本家果然冷庫無情啊!
夏帆在腦子裡很快將各種可能性都過濾了一遍後,感嘆這份合同處處都是坑啊。
看似平穩而又溫和的文字,竟然處處暗藏陷阱。
唯一慶幸的是,這個時空的行業法規定,練習生的合同最多隻能籤3年,還不算太久。
“現在陸明還不敢怎麼樣,但等《浪哥》結束了,就得被各種穿小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