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章 工商法(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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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企郊之前只在揚州擔任過推官,並無擔任一州主官的經歷,所以對賦稅這塊不甚敏感。
依照他的心思,還停留在儒家經典的“苛政猛於虎”的印象上。
故而,經過張順這番說辭,頓時大受震動。
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取有餘而補不足,以工代賑,一進一出,活生民何止萬千?
這一樁樁新理念,頓時讓他茅塞頓開,內心佩服的五體投地。
當然,你要以為張順止步於此,那真是小瞧他了。
張順前世曾經兼修過法學專業,雖然學是的囫圇吞棗,好歹也知道大名鼎鼎的《拿破崙民法典》。
按照張順前世教科書的說法,這是一部資產階級法典。
為什麼叫做資產階級法典?是因為他以調整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法典。
如果再具體一點可以說是調整以企業為核心的生產關係的法典。
而相對應的中華法系,或者說中國傳統法系,這是一部典型的封建主義法典。
其呈現出“諸法合體,民刑不分,以刑為主,民事為輔”的特徵。
比如如今施行的《大明律》,除了大多數刑法條文以外,涉及民法和商法的內容幾乎寥寥無幾。
其只要作用是為了調整以土地為核心的封建生產關係的法典。
前者的主要生產單位是法人,或者稱之為企業。
而後者的生產單位是戶,所以戶籍制是重中之重。
但是以土地為生產資料,以戶為生產單位的《大明律》顯然無法滿足新時代工商業的管理。
其典型特徵就是明代工商業極度發達,然後朝廷既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管理,亦無法對其徵收合理的賦稅。
其主要表現為兩點:
一個是朝廷對陝山商人向塞外、後金的走私無法禁止;
一個是大明朝廷對工商業徵收到賦稅遠遠低於工商業在經濟中實際佔據的比例。
所以,張順這一次整頓耀州窯的目的並不單純。
他不但要藉此徵收稅賦,賑濟流民,更要把耀州當作一個實行工商法的試點。
雖然他並沒有本是背誦下相應的法律條文,但是隻要掌握了相應的法律理念和觀點,便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完善具體措施。
而他對工商法能否成功的關鍵就看三點:
第一個是能不能建立起以企業為主體的法人體系。
第二個是能不能徵收與工商行業體量相適應的賦稅。
第三個是能不能能不能依法控制工商業健康合理的發展。
這其中對義軍政權來說,最直接的厲害關係就是能不能徵收到合理的賦稅。
其實,大明朝廷也不是真的不想徵收商稅。
只是大明的商稅如果仔細論起來,可以分為兩種,即過稅和住稅。
所謂過稅即是過境稅,像設立關卡收取的厘金、城門稅等皆屬於此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