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張 華斌科技迴歸!(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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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吳聞言,急忙翻閱起《使用者使用協議》,很快就找到了聶斌剛剛提到的那個“第三條第七款”。
“透過本軟體(即Flash開發元件)所設計、製作、合成出的一切遊戲、影像、音樂等素材、半成品或成品軟體,其歸屬權及一切其他權力,均由本軟體的專利持有人所享有。”
磕磕巴巴地念完這一條款後,小吳頓時意識到聶斌為何敢理直氣壯地跑來華斌科技鬧事。
因為,這一條款,直接就掐住了劉正志的命門!
“不合理!這不公平!”
聽完這一條在後世被稱為“霸王條款”的內容後,劉正志整個人都暴跳如雷,口中不住地謾罵著。
但實際上,這種條款並非霸王條款,而是一種單純的約定。
畢竟Flash開發元件本體並不是收費的軟體,並且其中整合了很多的功能,可以讓往常複雜的開發變得十分簡單,所以條款中約定產品權利歸聶斌所有也是可以理解的。
而實際上,開發者可以聯絡聶斌,然後使用一個可以接受的價格買下產品所有權,這一條在使用者使用協議後面的篇幅中也有體現。
但對於劉正志來說,他不需要知道其他的內容,只需要瞭解,他現在已經涉嫌違法,並且需要賠償聶斌的損失就夠了。
劉正志此時終於意識到大事不妙,於是便立刻離開華斌科技,去找他老爹商量。
劉正志的父親是個成功的商人,當他了解到事實後,便知道這場官司自己的兒子必定會輸。而且,一旦真的鬧到法庭,結果一定會令劉家蒙羞。無奈之下,他只能勸兒子選擇私了。
私了對劉家來說,可能是最好的解決辦法了。
果然,當劉正志聯絡聶斌,並提出私了時,聶斌立刻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華斌科技的全部股份,外加這一年來的盈利一千萬元。
聶斌的要求並不算高,至少,比起賠償兩千多萬加上劉家的名聲掃地來說要好得多。
華斌科技原本就是劉正志搶來的,還回去並不算虧。而這一千萬,也是被他花掉了,現在賠償回去,裡外裡也不算是虧本。
思前想後,劉正志最終只能答應了聶斌的要求。
三天後,聶斌和劉正志兩人從工商部門走了出來。
不顧一臉怒意盯著自己的劉正志,聶斌反倒是笑的很開心。
看著手中的股權書,他嘴角掛著一抹無法隱藏的微笑。
華斌科技,終於回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