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章 庭審激辯(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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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子真是頭頭是道,語言犀利。】
【太厲害了,收下我的膝蓋!】
【帶教律師一臉欣慰。】
【嶽律的表情亮了,老父親的感覺有木有?】
【瞎說,那是看女朋友的表情!】
【哈哈哈,你們太逗了。】
審判長開口,“請原告明確針對兩被告方要求他們承擔責任的原因、事實和理由是什麼?”
林鯤志愣了一下,突然有點慌亂。
郭菲看了看自己的資料連忙說道:“原因和理由主要是基於《侵權責任法》以及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一個法律規定。”
“當侵權行為發生時致受害人死亡,其近親屬有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基於此權力為原告請求三項費用。”
審判長看過來,“這個法庭已經注意到,法庭想問的是你剛才提到的侵權行為,請你明確指出兩個被告分別是什麼侵權行為?”
【被告根本沒有侵權行為吧,他什麼也沒幹。】
【鍋從天上來。】
【房主太無辜了。】
【原告這官司有點難打。】
【自己跑別人家裡去,又不看好孩子,別人哪裡侵權了?】
【她自己才侵權,擅闖民宅!】
【但這種案子一般被告都會輸,多少要賠一點。】
郭菲想了一下,“我們的受害人進入裝修屋中時已經處於一個巨大的現實危險當中,裝修公司的工人並未阻止她們進入,也未提出危險警告,被告是以一種間接的方式造成侵害的結果。”
【這有點牽強了吧?那如果一個人買一把刀去殺別人,那是不是賣刀的商家也是間接造成侵害的結果?】
【賣刀的:我招誰惹誰了?】
【既然知道處於一個現實危險當中還進去,不是自己找死嗎?】
【別人沒義務跟你說那麼多。】
【原告有點被動啊!】
審判長又開口,“那你說的這些侵權行為中有對方過錯的侵權行為的描述嗎?”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裝修公司有義務提醒和阻止未成年人進入危險的工作區域,裝修公司未盡到提醒義務。”
“你認為禁止的方式有什麼?”
“我方認為裝修公司的工人應開口提出阻止,並主動告知屋內具有不確定安全因素的地方,對於有危險的地方比如陽臺應放置物品阻擋以消除安全隱患。”
【這樣說也有點道理。】
【這樣一來就完全是裝修公司的責任了。】
【房主本來就很無辜。】
【主要還是孩子母親自己的責任,不進去不就什麼事也不會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