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9.2】努力活出第二世(第1/2頁)
章節報錯
通宵熬夜繼而猝死復活的我正在努力活出第二世
————
民法二十八條: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