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三人的表現中規中矩,甚至有些時候帶著‘混’的嫌疑,但畢竟也打進了LPL超級聯賽。

結果沒辦法跟著隊伍晉級,又不一定有其他俱樂部要。

辛辛苦苦三個多月,除了一點獎金之外,什麼都拿不到。

相對來說很虧。

要是現在就知道這個訊息,恐怕連認真比賽的心思都不會有。

不過,也沒辦法。

以後有機會,能拉一把就拉一把。

目前只能顧自己。

整理了一下語言,把EDG給出的條件和合同一起發給孫月月幫忙參詳。

沒多久,收到了回覆。

看著調整過後,用紅字標出的幾個細節,林北眼前一亮。

專業人士就是不一樣。

前面並沒有做太大變動,只是在待遇方面增加了些要求。

比如單人宿舍這種一般考慮不到的東西。

至於其他方面……合同雖然有‘霸王條款’的意思,但屬於愛籤不籤,不存在什麼商榷餘地。

畢竟有一個S賽替補資格放在這裡。

別說新人,成名選手如果有機會,都會打破頭來爭。

為此放棄一些權益沒問題。

關鍵在於,最後新增了一條‘轉會視窗開始前一週,傳送書面通知可以無條件召回選手’的附加條件。

這裡挖了個坑。

EDG看到,第一想法肯定是PDD要根據表現待價而沽,多賺一筆。

實際上,主動權在林北手裡。

沒有這一條,如果相處不愉快,想從EDG脫身不太可能。

有了這一條,可以讓PDD幫忙,轉去其他俱樂部。

EDG絕對想不到一個新人有財力買通PDD,基本不會在意。

簽下了,林北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自己的去留。

雖然要付代價,但總比沒有退路要好。

更何況,只要實力沒有下降,用不了多久就賺的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