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七十五章 知府之子(第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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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
華陽縣令也是拎得很清楚。
為官三載,十幾年的寒窗苦讀,不就是為了那點銀子麼?
至於說在自己的位置上一展所長,實現心中抱負。
抱歉……
眼前這位華陽縣令也是早已被官場的黑暗,以及當今官家的不作為,放任清流和後黨在朝堂之上互相攻訐。
磨平了胸中那滿腔的熱血。
總而言之。
這也是一個很務實、不會意氣用事的縣令。
“周舍!”
卻見華陽縣令也是一聲高喊。
“你干犯律法,私掠官妓,兼之虐打婦人,按大宋律應當發配三千里,嵴杖三十。”
“另外……”
“你在公堂之上,混淆黑白,擾亂視聽,干擾本縣令斷桉,罪加一等,當施以黥刑!”
“來人!”
“將周舍給我帶下去,立刻行刑!”
“是!”
兩名衙役當即將周舍拖了下去。
“不!”
“縣尊大人,你不能這樣……”
周舍聞言,也是面色大變,看向華陽縣令,似乎想要掙扎。
要知道。
光是發配流放還好,只要有錢,上下打點一番,他周舍照樣還是那個周大官人。
可黥刑就不一樣了。
所謂的黥刑,又名墨刑,黵刑,刺字。
上古的五刑之一,是中國封建社會中使用時間最長的一種肉刑。
直至清末光緒三十二年修訂《大清律例》時才被徹底廢除,前後沿用時間長達數千年。
是封建社會刑罰制度中的正刑;
在漢文帝廢肉刑之後,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中黥刑實際上並沒有真正被廢除。
《諸界第一因》
而成為國家刑罰制度之外的一種私刑,根據封建統治者的需要和喜怒可以隨意使用。
到了五代後晉天福年間之後。
黥刑又正式成為封建社會刑罰制度中的一種附加刑,直至清末被廢除,才真正退出了歷史舞臺。
北宋時,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針刺,因而又稱為黥刺。
犯人的罪狀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樣排列的形狀也有區別。
凡是盜竊罪,要刺在耳朵後面。
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頰上或額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個方塊。
若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為圓形。
凡是犯有重罪必須發配遠惡軍州的牢城營者,都要黥面,當時稱為刺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