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盧光啟,昭宗初到鳳翔,剛剛得到大力提拔(總中書事,兼判三司,進左諫議大夫,參知政事),就被免除了一切實權,給了個太子太保的空頭銜,靠邊兒站。

二是提拔親信。

在為數不多的主動投奔鳳翔的扈從官員中,也存在個別的投機倒把分子,例如韋貽範。

韋貽範非常聰明地把寶押在了閹黨和關西集團身上,積極向韓全誨、李茂貞等行賄,而韓全誨和李茂貞也急於尋找文官集團的代理人,於是雙方一拍即合,各取所需,韋貽範被火箭提拔為宰相。

一日,昭宗跟群臣宴飲,酒過三巡、菜過五味,李茂貞與韓全誨等人悄悄溜走。昭宗忽然問韋貽範,“朕為何巡幸至此啊?”

韋貽範倉皇失措,支吾道:“臣在外,不知道。”

昭宗很生氣,繼續追問。

韋貽範索性裝聾作啞,直接無視。

昭宗怒不可遏,“你怎敢當著朕的面瞪眼說瞎話?”酒桌上鴉雀無聲,昭宗又厲聲說道:“你既然已經透過不正當手段當上了宰相,就該秉公執政,如果膽敢亂來,朕一定依法辦你!”

隨後,昭宗回過頭來,對韓偓小聲(但所有人都能聽到)說道:“真該狠狠揍他二十大板,這種人怎麼也配當宰相呢?”

韋貽範則舉起酒杯,向昭宗敬酒以緩解尷尬。

昭宗同樣選擇了無視,沒有舉杯回應。

韋貽範接下來的做法永載史冊,他直接把酒杯杵到昭宗嘴上,真正的“灌酒”,“喝酒吧您吶!”

韋貽範仗恃背後的韓全誨、李茂貞,狐假虎威,欺君之甚,遺臭萬年!

韋貽範是透過行賄當上的宰相,他自然要把變本加厲,把錢賺回來。在任期間,韋貽範肆無忌憚地受賄、索賄,這也是昭宗厭惡他的主要原因之一。

事不湊巧,韋貽範剛當宰相四個月,他的母親就去世了。按照慣例,韋貽範是要丁母憂的,為母親守孝三年,這期間不得擔任任何官職。

三年,韋貽範等不起,他的“投資者”們更等不起。這些行賄者們每天都會排著長長的隊伍,堵門維權,要求韋貽範返還賄賂款。鼓譟喧譁,不勝其煩。

韋貽範急於復出,於是在閹黨和李茂貞那裡上躥下跳,要求重新出任宰相,以兌現“投資承諾”。

迫於閹黨和李茂貞的壓力,昭宗不得不讓韓偓起草徵召韋貽範復出拜相的詔書。

韓偓果斷拒絕,“我寧可斷腕,也絕不起草這份詔書!”並且上疏,指出韋貽範丁母憂不過才兩個月,命他復出,實在是駭人聽聞,有傷國體!

這不是韓偓的小題大做,在封建禮制之下,“丁憂居喪”是有嚴格的規定的,不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而是有法可依的,上升到了法律層面,唐朝的法律就有明文規定,據《唐律疏議》:居喪期間提前換下喪服的,“徒三年”。

也不要單純的理解為現在的“三年有期徒刑”,雖然意思比較接近,但這個“徒三年”的懲罰程度要比“三年有期徒刑”嚴厲的多。

隋朝以後,逐漸形成了新的“五刑體系”,分笞、杖、徒、流、死。視其情節嚴重程度來施加。

而“徒刑”之下,分五等,分別是一年、一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徒三年”是“徒刑”中的頂格罰。罪過再大一點,就要用“流刑”了,即流放;再大了,死刑,不解釋。

在“徒刑”服刑期間,需要在服刑地點進行勞作,比如礦場,而且對每日的勞作成果也有著明確要求。

所以說,僅僅是提前脫下喪服,就要吃頂格處罰的“徒刑”,可見古人對丁憂居喪的重視程度,絕不僅僅是輿論譴責這麼簡單。

另外,再看兩條法律規定:如果居喪期間“忘哀作樂”,接著奏樂、接著舞的,同樣是“徒三年”;哪怕是“遇樂而聽”,駐足觀望別人蹦迪,也要“杖八十”,“杖刑”,大竹板敲後背、臀、大腿,起步價是六十,每次加十,共五檔,頂格至一百。

對於國家公務員,相關要求更是繁瑣而嚴格。而丁母憂的韋貽範居然要重回相位,簡直就是天理不容。所以韓偓拒絕起草這份詔書。

翰林院的兩位監視宦官勃然大怒,對韓偓發出死亡威脅,“你想死嗎?”

韓偓根本不吃這套,懶得跟著倆閹人廢話,直接把衣服一脫,倒頭睡覺。

兩位宦官氣得渾身發抖,又無可奈何。

死亡,只能對畏懼它的人產生威力,對於殺身成仁、捨身取義的人來說,則是一種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