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鄧無影(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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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分兩頭。
重陽得吳奇命令,沿靈顯王廟一帶到蜀縣,四處尋找影鬼蹤跡。
許叔靜這邊也沒閒著,香爐妖所說可信度極高,但孫笑文的供詞也有一定參考價值。
他還是找來那刺青男子。
此人叫鄧小乙,本在戲班跑堂,自小練得一身騰挪功夫。後戲班解散,他又與三五好友一起賣藝維生,沒幾年又散夥,兜兜轉轉到了蜀縣,一直沒什麼固定營生。
鄧小乙現三十有五,既無妻子,也無親人,除去小酌無甚愛好,鄉鄰都說他很正常。
“大人,小的不知道犯了什麼事?”鄧小乙勉強擠出一個笑。
他看起來有幾分頹喪,生得長面窄鼻,薄唇細眼,右臂上刺有一枚葫蘆,葫蘆上卻長了個禿髮斜眼老人頭。
“本官問你,為何在靈顯王廟徘徊?”
許叔靜查案時嚴厲威嚴,一字一句鏗鏘有力,配合他銳利目光,一身官服,尤具威懾。
鄧小乙辯解道:“小的在廟外吹風曬日,平日也無事可做。”
“無事可做?”
許叔靜冷冷看他:“那你且說說,你城西的宅子是怎麼來的?”
他從一旁吏員處接過一張竹紙,往桌上一拍。
紙上從右至左,自上而下寫:
「立契人王全臺將坐落蜀縣西市米來坊房屋一間計地壹畝伍分肆厘自願賣於鄧小乙」
……
「房屋價廿二貫」
下面蓋印「蜀縣司法之令」。
“二十貫錢的房子,你無事可做,怎麼買的?”
許叔靜一拍桌子,怒道:“你買房之財,由何得之!”
旁觀的吳奇心道,官府到底是官府,只要還生活在大唐地界,就不可能避開其監管。
就以這房契為例,買賣雙方可選私契、官契兩種方式進行。
私契,即買賣雙方私下約定交易,需牙人作證,鄰居作保,各該印或摁手印。但若是以後找不到這些人,這份地契就等同於無效,難以再轉讓或當做憑證。
官契比私契好的一點在於,有地方官府蓋章確鑿,主官官吏簽字證明,一式三份,買賣雙方各一份,官府保留一份。若買賣雙方遺失或有爭執,以官府留存官契為主。
不論從交易便利還是穩妥儲存,官契都明顯優於私契,因此除去一些特殊交易,大多房契都是官契。
官契歸屬七曹參軍事之一的司法參軍管,需蓋司法參軍印。
蜀縣司法參軍樊綱,正好是法曹參軍許叔靜頂頭上司。
許叔靜直接按交易人姓氏查詢,翻出了鄧小乙三個月前的房契,直接呼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