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膽大包天,明目張膽地貪*汙鹽稅銀子,當真以為朕不敢殺人?”

孝康帝說到最後,眼中盡是濃濃地殺意,儘管戴權早年間就跟在他身邊伺候,但像今日這樣發怒的樣子,還是非常少見的。

足以見此刻的孝康帝心裡的怒火到底是多麼旺盛,宛若擇人而噬的猛虎一般,看得戴權那是心驚膽戰,連大氣都不敢喘,只能把頭死死扣在地上。

鹽政,自古就有,明初鹽政,循元舊制,仍實行鹽引之法。

洪武年間,為抵禦外患,籌備邊儲,仿宋折中之制而行“開中法”,由戶部出榜召商,令其輸糧於邊塞或其它缺糧地方,政府收糧機關登記所納糧數及應支鹽數,填給倉鈔。

商人持鈔投產鹽地運鹽使司換取鹽引,持引赴鹽場支鹽,運赴指定地區銷售。

以場鹽官收為基礎,仍屬民制、官收、官賣、商運、商銷的就場專賣制。

又因其生產、運輸、銷售制度大多仍是元朝舊例,稍加修改後更加完善,設有全國鹽政司,歸屬戶部管轄。

又在產鹽大區設都轉運鹽使司,掌管一區鹽政;鹽場設場署,稱之為鹽課司,掌督產收鹽。

但是又一區所屬鹽場甚多,於是在運司之下,增設分司,作為運司的派出機構,對分轄的鹽場實行就近管理。

而在運鹽使之上,設巡鹽御史一職,由皇帝按年特遣大臣,綜理一區鹽政大事,這也是如今林如海所擔任的巡鹽御史之職位。

然煮海造鹽之人,依舊編入灶籍,由官府發盤鐵,實行團煎;盤鐵之外,又有鍋鍁,為團煎輪次未到時一家一戶煮鹽之具,所煮之鹽,交場官收納入倉,以備商人支用,場官付給工本米糧或工錢。

而商人憑引支鹽,例有定場,不得越場支鹽;所赴銷區,亦有定岸,不得越界侵銷;其餘驗引放鹽、查引截角、銷畢繳引等手續,皆與元代同。

此法施行後,商人為便於納糧報中鹽引,各就邊地召民墾荒種糧,並建築臺保,自相保聚,又稱“鹽屯”,收到節省轉運、充實邊餉、開發邊疆之效。

然而,萬曆四十五年,為疏銷積引,採用鹽法道袁世振建議,廢此法,立“綱法”。

將各商所領鹽引分為10綱,編成綱冊,每年以1綱行積引,9綱行新引。

綱冊上所載引數允許各商“永永百年,據為窩本”,每年照冊上舊數派行新引,綱冊上無名的商人不得加入鹽業運營。

從此官不收鹽,由商人與煎戶直接交易,收買、運銷之權悉歸於商人,並得世襲。

“綱法”主要為民制、商收、商運、商銷,官府只是宏觀管理,所以導致私鹽氾濫。

到了大楚,雖然依舊採用明朝鋼法,但卻加大了官府管控,比如林如海這個巡鹽御史,官職雖然品級不高,但也算得上權柄頗大,整個江南一道,所有的鹽商都需要在他許可之後,才能夠擁有運鹽,販鹽的資格。

與此同時,巡鹽御史還有更為重要的職責,那就是為皇家保證每年鹽稅用量的上升,也就是錢袋子。

而孝康帝之所以這般生氣,便是因為如今各道巡鹽御史,都是太上皇親自封賞提拔上來的,這些人對太上皇忠心耿耿,根本不聽他這個皇帝的。

而如今國庫等著用銀子,各地洪水旱災,九邊軍隊軍餉,處處都是缺口,在這種時候,居然收到了十幾個道的巡鹽御史上奏的摺子,說鹽稅降了兩成,這簡直就是欺人太甚!

讓他怎麼能不生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