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審判結束(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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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能夠為我的委託人爭取到應有權益。”
公生開始為有希子與優作進行申辯。
……
再次過去三十分鐘,這場庭審總計進行一小時三十分鐘,從上午十點開始,至中午十一三十分鐘結束。
過程沒有太過驚心動魄,只能說各方滿意。
“經審判庭商議,宣讀最後判決結果。”
罪犯工藤新一,尚未成年,沒有獲得任何職業能力評估與證書,沒有獲得任何機構的肯定,個人行為多次闖入刑事案件現場,對案件現場進行破壞,對警視廳的刑事工作造成阻礙,有多次恐嚇、蠱惑嫌疑人的惡劣行為。
除此之外,本人作為案件嫌疑人時期,多次沒有獲得身份保障,多次擅自干擾警視廳的案件判斷,多次惡意指示其他嫌疑人為罪犯,多次在案件結束後,沒有按照正規程式配合警視廳進行筆錄。
最終判決,審判庭將根據《霓虹刑事法案》與《金絲雀法案》,剝奪工藤新一未成年刑事保護權利,並處以死刑!
罪犯工藤優作,為工藤新一的父親,根據《金絲雀法案》,孩子犯下錯誤後需要承擔相同的錯誤,但經過申訴,審判庭酌情減輕罪行。
最終判決,審判庭判予工藤優作一年監禁,沒收三百億霓虹幣的個人資產,若是無法交付,法院將會針對三百億霓虹幣等值物資進行查抄。
罪犯工藤有希子,為工藤新一的母親,根據《金絲雀法案》,孩子犯下錯誤後需要承擔相同的錯誤,但經過申訴,審判庭酌情減輕罪行。
最終判決,審判庭判予工藤有希子終生監禁,沒收五十億霓虹幣的個人資產,若是無法交付,申訴取消,執行死刑。
至此,宣判結束。
“退庭!”
……
站在辯方律師的位置上,公生看向窗戶外,透過玻璃能看見白皚皚的世界。
又一次飄落雪花,比前幾日來的更加強烈。
這是一場大雪。
《金絲雀法案》,公生主動將秦律中的‘連坐’處罰方式加入進去。
針對不作為甚至鼓吹孩子的撫養人,連坐處罰並不是讓他們分攤孩子的罪責,而是將孩子同等罪責判處撫養人。
工藤新一是死刑,那麼工藤優作也是死刑,工藤有希子同樣是死刑。
“又下雪了。”
工藤新一應該還沒有死亡。
上層安排妃英理宣判死刑,就表明工藤新一本身沒有死亡,而是被上層抓捕起來。
沒有任何價值的他,為何要被上層抓捕?
他身上最有價值的東西是什麼?
血液,可以相容變小藥劑的血液,或者理解為返老還童的血液。
“他在警視廳內,沒有理由變小的,更加沒有理由接觸藥物的,為什麼會被人抓捕?”
其他人率先離開,而公生是最後一個走出審判庭。
“如果被抓,估計是要被切片了。”
想到工藤新一,又忍不住發出笑聲。
這一次他沒有理由為了姐姐的安全,搬到姐姐家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