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開庭,滑雪別墅的哭泣(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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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訴訟如下:......”
一,被告下田老師在杯戶小學,對原告望月美奈子女士造成迫害行為,需要賠償費用共計五千萬霓虹幣。
二,被告杉山老師在杯戶小學,對原告望月美奈子女士造成迫害行為,需要賠償費用共計五千萬霓虹幣。
“訴訟事實,源於三年前的時間,在杯戶小學部芭蕾舞室發現一名女孩上吊死亡,於當時警視廳被判定為自殺,但是後來經過調查,事件並非自殺案件。”
“而這名女孩則是望月美奈子,做出他殺行為的人正是被告杉山與山田。”
“以此,我方向霓虹東都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審判長,審判員,稱述完畢。”
公生的陳述,極為混雜。
因為資訊不能展現太多的情況下,公生類似於將事件闡述,也將弊端全部展露。
用時三分鐘。
被告律師已經露出笑容,等一會只需要逐條進行反駁,就可以完成。
“下面,由被告開始陳述,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發表答辯意見,客觀事實的情況下,本庭會予以肯定。”
天平,從開始就已經傾斜。
因為公生是替代死者作為辯護,並不是不可以,但是很難讓法官認同。
死去三年的死者,與活生生的兩人,還是杯戶小學部的老師身份。
在這種對比下,不論案情本身,也會站在被告這邊。
況且,公生是在翻案,警視廳的案子。
被告律師面帶笑容,緩緩站起,專業的律師證與象徵公平的天秤徽章佩戴胸前。
目光傲然,盯著面前的原告席位。
“我為被告方委託律師,首先我將代表被告方否定原告律師的所有虛假指控,並且因為原告本人並非生者,我方提出拒絕參與本次開庭,請求維護公正性。”
這是可以行使的權益。
提出對方的訴訟為虛假控訴,開場直接駁回。
被告律師也不準備繼續兜圈子。
向審判席提出拒絕參加,等待答覆後就可以離開。
生者,死者,兩者之間比較......
審判庭轉向公生方向,看向這個男孩。
“原告律師,被告對於你方當事人提出質疑,請出示原告的程式檔案,或者讓原告現在出庭,否則本庭將會直接進行最後判決。”
如果遲一點提出來。
就是審理一半後,當做殺手鐧使用。
那樣的話還能拿到誣告與精神損失、名譽損失之類的賠償。
但是此刻,被告律師不想玩。
審判庭也不怎麼想繼續下去。
都在等待面前的男孩的回答......
此刻,無論公生出示任何東西,警視廳檔案、帝丹學院檔案都不行,甚至讓美奈子的父母出庭也不會有用。
因為,這就是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