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 鮮花惡魔的約會(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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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這條法律叫做堡壘原則:對非法侵入和暴力襲擊(illegal trespassing and violent attack)(正在試圖或已經試圖非法地,並且(或者)強行,進入並非空置的住房、商行或汽車),主人、租戶、委託保管人等,有權使用致命武力( deadly force)來保護其“堡壘”。住宅“堡壘”包括院子和車道(driveay)。有些州的法律更進一步將工作場所和私人車子都歸入“堡壘”範圍,不可侵犯。
美國的這條法律叫做“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也叫做“堡壘法”(Castle La),或者“住宅防衛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
該法律規定:對非法侵入和暴力襲擊(illegal trespassing and violent attack),主人、租戶、委託保管人等,有權使用致命武力( deadly force)來保護其“堡壘”。住宅“堡壘”包括院子和車道(driveay)。
有些州的法律更進一步將工作場所和私人車子都歸入“堡壘”範圍,不可侵犯。
詳細釋義
有此強大的法律保護,平民百姓不用害怕小偷破窗撬門,明星名人也不用擔心狗崽隊潛入花園了。使用致命武力,可用鐵棍、尖刀、槍支等。一下子就能要了命。私入民宅的後果不是被打兩下,而是極有可能白白送命,誰還敢冒此風險?
當然,堡壘法有許多具體的條款,不能濫用。
比如:將一個仇家騙到自己的“堡壘”然後“做了”他。那樣的話,就是謀殺了
示例
案件由來
1992年10月17日晚上8點多,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16歲的日本留學生服部剛丈和一個朋友,去參加萬聖節派對。兩人按地址找到了一個民宅,誤以為就是他們要找的開派對的地方。按了門鈴。沒有人開門。兩人疑惑地返回路邊停車處,準備離開。就在這時,民宅的車庫門開了,女主人出現在車庫門口。兩人慶幸沒有弄錯地方,快步跑向女主人。女主人害怕地跑進屋裡,告訴丈夫,外面有人,快拿槍。她丈夫,30歲的皮埃斯(Peairs),提著馬格南手槍出來探究咋回事,看到兩個人朝他迅速走近,於是喝令“別動”(Freeze)。但服部仍然朝他走近,並說“我們來這裡參加派對”(e""""re here for tease)。但是,皮埃斯還是開了槍,服部距離他5英尺,胸部中彈倒下。
皮埃斯回到屋裡,關上門,叫妻子打“911”緊急電話報警。全家不理會外面的呼救,在屋裡禱告。
警車和救護車趕到後,服部已經奄奄一息,數分鐘後因肺部失血過多,回天乏術。
案件
1992年11月4日,皮埃斯在他所在地巴頓魯基(Baton Rouge)被以殺人罪的罪名起訴。1993年5月23日,地方法院經過7天的審訊,12名陪審員一致認為,皮埃斯無罪。皮埃斯被判無罪,法律依據是:為了保護自身和財產的安全,對侵入私宅者可以使用致命武器。
堡壘原則”究竟是怎樣產生的在美國以前曾經發生過一些經典的有代表性的案例,例如有的闖入者被擊斃(其中一些可能並無惡意),為這個也被稱作
“住宅防衛法”的法規做了註腳。為什麼會有這樣一個原則?在持槍普遍合法化的美國社會,人們將這種原則視為保護自己安全的一種最終手段。
一個因為誤會被擊斃的日本學生1992年10月17日晚上8點多,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16歲的日本留學生服部剛丈和一個朋友,去參加萬聖節派對。
兩人按地址找到了一個民宅,誤以為就是他們要找的開派對的地方。按了門鈴,沒有人開門。
兩人疑惑地返回路邊停車處,準備離開。就在這時,民宅的車庫門開了,女主人出現在車庫門口。
兩人慶幸沒有弄錯地方,快步跑向女主人。女主人害怕地跑進屋裡,告訴丈夫,外面有人,快拿槍。
她的丈夫30歲的皮埃斯,提著馬格南手槍出來看究咋回事,看到兩個人朝他迅速走近,於是喝令
“別動”。但服部仍然朝他走近,並說
“我們來這裡參加派對”。但是,皮埃斯還是開了槍,服部距離他5英尺,胸部中彈倒下。
“為了保護自身可使用致命武力”皮埃斯回到屋裡,關上門,叫妻子打
“911”緊急電話報警。警車和救護車趕到後,服部已經奄奄一息,數分鐘後因肺部失血過多,回天乏術。
1992年11月4日,皮埃斯在他所在地巴頓魯基被以殺人罪的罪名起訴。
1993年5月23日,地方法院經過7天的審訊,12名陪審員一致認為,皮埃斯無罪。
皮埃斯被判無罪(後來在壓力下他被追加判了一個輕罪),法律依據是:為了保護自身和財產的安全,對侵入私宅者可以使用致命武器。
“私宅不受侵犯”的觀念和法律,作為保障人身權利和私有財產的一項最低限度的指標,並不是近代的新事物,而是現代人權觀確立以前就已形成的一種原始人權,是中西社會共通共享的古老原則。只是到了近代以後,東西分流,西方式制度對於這種理念和法律更加發揚光大;東方式制度卻將這種理念和法律摧殘殆盡。經過對私有制的極端破壞,經過住宅的集體化(公家化,經過“文革”“抄家”的狂飆,本來源遠流長的“私宅不受侵犯”觀念,已在我們的集體記憶中無跡可尋。
“夜入民宅,非奸即盜”,在傳統中國社會中,本是極為普遍的觀念
林達在《歷史深處的憂慮》一書中舉過一個案例:一名日本留美學生,在夜間誤入私人住宅,在男主人發出警告後仍然向前“逼近”,被主人開槍打死。但地方法院判決開槍致人死地的被告無罪釋放,引發日本社會的強烈抗議;經過長時間上訴,上訴法院最終確認被告“使用槍支不當”,但仍然只是一項輕罪。林達將這個案例作為引子,引出了關於美國人“私人住所不受侵犯”的觀念和法律,以及關於美國憲法第三、第四修正案的討論。
這個案例多年前給了我相當深刻的印象;但現在想來,林達對這一案例的理解,未免侷限於現代人權語境和美國語境,而缺乏更廣泛的歷史追溯。以下針對林達的論說,嘗試作一個補充和修正。需要說明的是,對於中國人而言,林達的“近距離看美國”三部曲,可以視作一部通俗版的《論美國的民主》,與其說我想批評它,不如說我是透過批評它以表示我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