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最先收到訊息的是美國。

在凌晨2點左右,部署在迪戈加西亞的8架B2A就已升空,而且去向不明。

根據後來公佈的資料,當時這8架B2A中,至少有4架攜帶了戰術核武器,而且都是鑽地炸彈。

以B2A的隱身能力,肯定能夠避開印度的防空雷達。

如果這些轟炸機去了印度,而且在印度上空巡邏待命,那麼在印度準備使用核武器的時候,就能立即發起打擊。

關鍵就是,美國很有可能掌握了印度核武器的部署情報。

此外,在當晚,華夏空軍也緊急出動了至少20架J20G戰鬥機。

這些戰鬥機都是從華夏西南的空軍基地起飛,而且去向不明。

雖然J20G不是轟炸機,但是在攜帶2枚精確制導炸彈的情況下,打擊半徑高達1500千米。

要是有加油機的支援,還能延伸1000千米。

也就是說,這些戰鬥機在加油機的支援下,能夠覆蓋印度北部地區。

雖然沒有辦法肯定美國是否向華夏通報了情況,但是從當時的情況來看,8架B2A肯定不足以覆蓋印度全境。

顯然,這很有可能是一次聯合行動。

啥意思?

美國負責印度南部地區,而華夏負責印度北部地區。

如果印度的軍事政府打算使用核武器,美國與華夏就會聯合發起打擊,以外科手術式的精確轟炸打掉印度的核力量。

至少,在對待核武器的問題上,美國與華夏有著共同立場。

為啥?

美國與華夏都是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是受到公認的核大國,而且美國是全球唯一在實戰中使用過核武器的國家。

雖然印度早就擁有了核武器,但是國際社會只承認印度是有核國家。

這有什麼區別?

有核國家,也就只是擁有核武器。

如果印度在戰爭中使用核武器,不管是怎麼用,那麼在戰爭結束之後,都得重新考慮印度的國際地位。

增加一個常任理事國?

還是說,承認印度是核大國?

顯然,對美國與華夏來說,這都是不可接受的結果。

如果把印度使用核武器的災難性後果考慮進去,那就更加不能允許了。

所幸,印度的軍事政府並沒有愚蠢到自取滅亡的程度。

次日,即開戰的第101天上午,印度軍事政府發表宣告,表示將承認由前總理提出的停戰談判,並且授權印度駐聯合國特使繼續跟巴基斯坦方面進行接觸,為接下來的談判工作做前期準備。

當然,有一點不同。

這就是,與巴基斯坦的停戰談判不涉及印度的主權。

什麼意思?

簡單的說,談判得以巴基斯坦從印度領土撤軍為基礎,而不是把從印度撤軍當成談判的條件。

只是,印度軍事政府並沒有提到印控克什米爾地區。

準確的說,是沒有明確提到印控克什米爾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