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正是任平生想要的答案,他微笑道:

“願聞其詳。”

之所以叫‘新瀾模式’,因為這是新瀾網最早實踐的一種上市模式。

1999年,新瀾網策劃海外上市,但根據國內的政策法規,網際網路內容服務(ICP)屬於電信增值服務,該業務不允許外資進入。

新瀾網為解決此問題,在深入溝通後,提交了一份重組方案。將原有的ICP業務、資產從原母體公司剝離出來,成立全新的純內資公司。剝離後,兩家純內資的公司不參與上市,僅把母體公司拿去上市。而母體公司和這兩家公司簽訂了一系列控制協議,保證了對企業的控制和利益轉移。

從國內的法律來看,經過這番操作,外資並沒有成為企業的股東,所以並不違反國內法律。而從上市地美國的法律來看,這種架構,能夠將國內企業的利潤併入在國外上市企業的報表,也是符合美國法律的。

這就是大名鼎鼎的VIE架構,俗稱新瀾架構。之後,國內的三大門戶,騰汛、阿里麻麻等網際網路企業都是透過VIE架構實現海外上市。

可以說,VIE架構就是國內網際網路企業海外上市的代名詞。

對於VIE架構,寧臻一是這樣解釋的。

“VIE架構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的簡稱,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也叫“協議控制”,實際上是指擬上市公司為了實現在海外上市,在海外設立平行的離岸公司,以這個離岸公司作為未來上市或融資的主體。”

寧臻一口中說著,同時伸出一根手指,沾了些茶湯,在實木茶几上畫了起來。

她先畫了一個圈,在圈中寫了“BVI”三個字母,輕輕敲了敲,道:

“第一步,先設立海外一級權益主體,也就是BVI公司。BVI公司指的是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註冊成立的公司,因為BVI 對公司註冊的要求簡單、程式快捷、繼續成本低、保密性高。”

“而且,BVI外匯管制寬鬆,無須繳付任何所得稅、預提稅、資本利得稅、資本轉移稅、繼承稅、遺產稅或財產稅。BVI 作為創始股東的持股主體,日後分紅或出售股票所得,不需要個人繳納稅收。”

接著,寧臻一又在BVI下方寫了個英文單詞“Cayman”,道:

“第二步,設立海外二級權益主體,也就是開曼(Cayman Islands)公司。”

任平生有些不解,插嘴問道:

“我們不是已經有BVI公司了嗎,為什麼還要註冊開曼公司。”

寧臻一耐心解釋道:

&nan都屬於英國海外領地,都可以在美、英、港等地上市,但BVI公司的股東資訊保密,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交易所和香港聯交所等國際知名交易所對其監管更嚴格;而開曼公司的程式更透明,更容易透過上市監管。”

“所以,用開曼公司作為二級權益主體,可以達到便於上市的目的;而用BVI公司作為一級權益主體,可以享受免稅和保密等諸多好處。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任平生越聽越開眼界,他之前對VIE和新瀾模式的認識都很模糊,江秋蓉雖然有跟他大概談過,但她是財務出身,對於相關法律的概念掌握不是很清晰。

今天聽寧臻一輕輕幾句話,就把VIE的來龍去脈講得十分清楚明白,果然專業人士就是專業人士,耶魯法學博士不是虛的。

他看著寧臻一的眼神裡,有多了幾分敬意。

寧臻一沒有在意任平生此時的心理活動,她繼續在Cayman下方寫下兩個字母“HK”,道:

“第三步,設立海外三級權益主體,在HongKong開設一家香港公司。”

她看出任平生目帶疑問又不好意思開口的神情,主動解釋道:

“1997年,香港迴歸祖國後,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也叫CEPA,提出諸多針對香港公司在內地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舉個例子,如果是BVI公司和開曼公司,想要把在內地投資所得的利潤匯出,國內對其的稅收一般為20%,很高吧;但是,如果是香港公司的話,最低可達5%。”

任平生這時已經不驚訝了,聳聳肩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