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是這家公司的油品經營許可證。

這東西才是李寶同和張寶泉看上的東西,這種許可證的發放是非常困難的。

目前更是處於一個停止發放的一個狀態。

所有想要插手油品生意的人,都只能去購買現有的許可證。

只要有了這張許可證,再加上李寶同以前工作過的石化公司的關係,這個油化公司以後就是一隻會下金蛋的母雞。

正是因為看好了這個油化公司賺錢的前景,張寶泉才和李寶同合夥,每人投資500萬收購已經瀕臨倒閉的油化公司。

但是這個合同,在陳言看來確實有點問題。

因為它有一點對賭的意思在裡面。

合同裡有兩條條款,對於買受雙方都有一個比較明確的約定。

第一,就是不可抗力因素下買受雙方都有權終止合同。

什麼是不可抗力因素?

就是地震、海嘯、死亡等因素,就是不可抗力。

第二,就是雙方要在一個月內完成合同約定,具體內容就是李寶同和張寶泉要在一個月內按照622的比例完成付款,宋鵬飛要在首付60%總款的情況下,配合李寶同和張寶泉完成法人更換。

關鍵就在一個月的期限內。

如果合同能夠按期履行,中間沒有發生任何意外,這一個月的期限對於買受雙方都是有利的。

對於李寶同和張寶泉來說,一個月的期限可以確保他們在付款之後,宋鵬飛能夠配合他們完成法人更換的過戶手續。

對於宋鵬飛來說,也能保障他在一個月內拿到全部收購款。

但是這一切的前提都是沒有任何意外。

可實際上,張寶泉死了,造成了事實上的意外。

這樣的話,合同的履行對於李寶同就不公平了。

第一,按照合同約定,張保泉死亡就是屬於不可抗力因素,那麼宋鵬飛就完全可以不履行這份合同。

法人變更程式就可以不進行了。

如此以來,李保國和張寶泉前提投入的600萬,自然也就打了水漂了。

因為這600萬是已經履行合同的一部分,突然出現不可抗力狀況後,宋鵬飛有權力終止合同。

他可以退回這600萬,也可以不退回。

綜合以上的這些因素,李寶同做出張寶泉就是宋鵬飛殺害的推論,自然是符合他的邏輯的。

但關鍵是,李寶同只有推論,沒有證據。

辦案要講究證據!

另一間審訊室裡,光頭刀疤臉的宋鵬飛也在接受審訊。

此刻的宋鵬飛一臉苦笑,臉上的刀疤蠕動看起來越發駭人。

“警察同志,我真的沒殺張寶泉,他跟我無冤無仇,我殺他幹嘛啊?”

“他是跟你無冤無仇,但是你們之間有收購油化公司的合同。”

吳志國在審訊宋鵬飛:“張寶泉死亡後會導致你們的合同無法履行,他和李寶同前期投入的600萬收購款,你完全有理由按照合同約定不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