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章 被逼入絕境(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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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我們被otc和塘山松上公司聯合起訴。”蔣軍說完後,把起訴狀交給老闆,同時在觀察老闆是什麼反應,會不會大發雷霆。
只是,看到老闆一臉平靜,只是皺下眉頭,沒有多慌張。
沐陽接過起訴狀,一邊喝茶一邊看,沒有生氣,嘴角勾起一個弧度,反而是笑了起來,讓蔣軍搞不清楚狀況。
看完後,向蔣軍吩咐道:“你叫下羅向和鄭立律師過來一下,羅律師不一定在公司,先問下。”
“好的!”
幾分鐘後。
羅向和鄭立律師到來。
沐陽把起訴狀給剛到的兩人看,待兩人看完後,才問:“你們怎麼看這件事,我們到底有沒有違法這個《反價格壟斷法》?”
鄭立面對老闆,一本正經地說:“老闆,違法這個《反價格壟斷法》有兩個條件,並且要同時滿足,一是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二是佔有市場支配。我們都沒有達到這兩個條件,沒有違法。”
沐陽轉向羅向:“你的意見呢?”
羅向看著老闆的目光,思索了下才說:“如果按照我們生產部的成本統計,說的第一個條件的確沒有達到,但老外說我們違法了《反價格壟斷法》,那他們肯定熟悉這個法律觸發條件,說明我們有可能已經達到了。
一是對我們的產品成本不熟悉,比如研發費用,甚至有可能誇大我們的成本費用,那就有可能達到了;
第二個條件,怎麼樣才算是佔有市場支配呢?
呵呵,我想讓鄭律師解釋一下,更官方一些。”
沐陽看羅向這笑臉,有時候真想湊他,跟他賣關子,轉向鄭立。
鄭立被羅向看了一眼,又被老闆盯著,識趣地說:“按照漂亮國現行做法,若企業在相關市場上佔有的份額達到75%左右甚至更多,則將被認為具有獨佔力量;
市場份額介於50%75%之間時,是否享有支配地位還須待其他證據子以證明。如市場結構、潛在對手等;若市場份額小於50%,則一般認為不具有市場支配力。
在eu,若市場份額不足50%時,也可能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此時法院將會審查市場上其他競爭對手的市場份額並進行比較。例如united brands一案中,涉嫌企業具有40%45%的市場份額,而最接近的競爭對手只有16%的市場份額,懸殊頗大,因而前者被認定為具有支配地位。
而我國,如果僅我們公司一個經營者,如果超過50%,支配地位這個條件就成立。”
“也就是說,我國這個界線定在50%了?”沐陽說道,“但是,指的是焊機,還是二保焊機,還是具體到某個型號的市場佔有率。”
“嚴格來說,應該是二保焊機,比如500型號的,就不再分具體功能了。”鄭立說道。
羅向看老闆看過來,知道讓他說,他接著解釋道:“如果按照公司目前的佔比來說,我們佔比不大,不算是;
但如果說,我們的產品佔據絕大優勢,只是因為我們產能問題,出貨慢,而不購買他們的產品,在二保焊機這一塊的優勢,已經算是市場龍頭老大了,塘山松上糊弄概念,同樣糊弄法官。
還有一種原因,塘山松上就是嚇唬我們,反正已經和我們公司撕破臉了,在這場官司中,他們要求的賠償極少,因為他們本來就沒有什麼勝算,怕輸了繳納太多訴訟費,只是希望透過官方來對我們進行壓迫,讓我們漲價,或者不再輕易降價,再降價,估計他們真虧大了。
當然,這只是我的猜測而已。”
羅向停頓了下,看老闆點頭,接著說,“我們目前還沒有達到,但以後就難說了。像手持鐳射焊裝置,我們佔有市場絕對的地位,可以說是佔在市場支配地位,風險就比較大一些,另外一個條件不能再觸發,所以不能再降價賣了。
如果某天真的觸發兩個條件了,真要打官司的話,也可以扯皮,比如說,我們是新產品,競爭對手要進來,總有個時間過程吧,我們也沒有噁心地阻止競爭對手進這個市場。”
沐陽聽鄭立律師的說,他的觀點比較客觀,比較認同,但比較死板,要知道每個審判員對法律的解讀還是有區別的,要不然,同一個案件,為什麼有不同的判法。
而羅向的觀點,就有些歪理了,從字眼上去摳解讀,也沒錯,死的可以說成活的,如果誰跟他打官司,估計要被氣死,幸好被自己招進來了。
沐陽揉了下太陽穴,這羅向搞得太繞了,揮揮手:
“羅律師,鄭律師,你們看著處理吧,有沒有信心?”
這一次,沐陽是不打算上什麼法庭了,上次實在是沒辦法。
今年被人告有兩次了,星海集團告別人的,最近就有好幾例,都是專利侵權案。
鄭立信心十足:“我沒問題。”
羅向更是信心百倍:“老闆,這個案例是小事,沒問題。”
“那行,把這個起訴狀掃描件交給公關部門一份,讓他們弄些軟文,交給媒體。”沐陽覺得這是個宣傳公司的好機會,不想錯過。
羅向怔了一下,很快明白,離開的時候忍不住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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