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章:普法之路任重道遠(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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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淵閣內,朱標在翻閱著重新修訂的《大明律》,陳雲甫則在發呆,整間殿宇一片寂靜。
驀然間,朱標的手停住了,陳雲甫也回過了神。
“咱看罷了。”
朱標開口,微皺眉頭:“在這份新的《大明律》中,很多以往的重罪是不是遽然間改的太輕了,尤其是對於從犯和犯盜竊罪者。”
陳雲甫站起身,回道。
“殿下,原我大明律,對於謀反、謀毀、謀叛等三大罪,一經發現不分首從,誅夷三族。
另外便是官吏受賄,本來大明律初定時,有祿人(官)受賄八十貫、無祿人(吏)受賄一百二十貫處絞刑,而對於這些受賄者官吏的家眷,是不予處罰的,但是這條法律很快就形同虛設。
陛下對貪官汙吏深惡痛絕,遽爾變成受賄五十兩剝皮實草,後又改成三十兩剝皮實草。
再到後來郭桓案案發,只殺官員,陛下已經不滿足了,開始遷怒與其家眷,初為流放後亦殺之,貪汙罪之重已經罪比謀逆了。
為了這條律法的修改,臣等召開三法司聯席會議的時候也爭論過,鄒寺卿認為,貪官的家眷享受了貪官貪汙所得的非正當利益,理應同罪。
臣認為很不妥,遂反問鄒寺卿。
‘何謂享受非正當利益。’
鄒寺卿對言。
‘吃好的、穿好的。’
臣復回道。
‘若是按照鄒寺卿這麼說,既然貪汙依我大明律處要剝皮實草,如我陳雲甫赴同僚之宴或家有喜事同僚奉送禮金,這筆禮金我陳雲甫給家裡人買了衣服買了吃的,那日後同僚被查處犯有貪汙之罪,我這也算是跟著吃好的,穿好的,屬於享受了非正當利益,我應不應該自刎謝罪?我的家人應不應該也跟著自刎啊。’”
朱標笑了出來,這句話還是當初他和朱元璋據理力爭時所說的,沒想到現在被陳雲甫拿出來回擊鄒俊。
不過理確實是這個理不假。
“沒有一個貪官在第一次貪汙時會四處炫耀,說自己貪汙了一筆錢,等到其家眷知曉亦是在事後,身為家眷就算要挑他們的罪過,那也只是包庇行為和窩藏罪犯,總不能也算貪汙吧,按貪汙斬首合理嗎?”
“鄒俊怎麼說?”
“他能怎麼說,不吭唄。”
陳雲甫聳肩一笑:“臣辦婚宴那日,朝中王公貴胄、文武百官來了不少,若臣是個貪汙犯,那國朝得砍多少顆腦袋。”
“咳,放肆!”朱標板起了臉喝斥道:“咱和父皇也去吃了,怎麼著,你還打算連我們爺倆都砍了不成?”
“臣萬死。”
陳雲甫連忙低頭認錯,續言道:“臣的意思是,法律不能只允許州官放火,不允許百姓點燈吧,如果仍按照陛下和鄒寺卿那種認知,事事都要如此偏激,那國朝上下就沒有一個能獨善其身的。”
法律不是過家家,我開心怎麼都行。
老百姓可以熱血衝動,看到貪官恨不得把貪官一家子殺光才解氣,但陳雲甫是制定法律的,他不能也這樣吧。
要真按照老百姓這種衝動想法,那第一個造反還是老百姓。
為什麼,因為老百姓家裡也有吃喝宴請。
張三在家睡的正香就被拉出去砍頭,理由是昨晚朋友請客吃飯,宴資來自盜竊,張三屬於享受了不正當利益屬同罪犯,斬!
這樣的法律下,老百姓不造反才怪呢。
作為法律的制定者、貫徹者和推行者,陳雲甫既要小心翼翼的不去碰觸絕對紅線,又要儘可能的替天下老百姓爭取利益。
哪怕老百姓們不理解,指摘他這麼做是在包庇貪官。
“妄興株連這一條,咱也不支援,確實太過於苛刻且缺少了基本思維。”
朱標點點頭,他是太子當然明白陳雲甫的用心。
哪能全憑自己心裡痛快就想幹什麼幹什麼。
這樣的事,也就老朱現在老了才這麼做。
就像之前所說,貪汙罪剛制定的時候,那是朱元璋剛剛建國之初,朱元璋自己也很明白,所以不會去追究貪官的家眷,並且也沒有剝皮實草之刑,只是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