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毅愣了一下:「您的意思是說,這案子可能翻車?」

方大狀沒有直接回答,只是說道:「如果我是霍鵬飛,我肯定不可能只用影片和監控來當證據的。」

頓了頓,方大狀還是說道:「不過單單靠著證據瑕疵沒那麼容易說服法官,現在,我也不知道情況會咋樣。」

舉證質證階段結束,法庭辯論開始。

談少洪很快說出了自己的主張:「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知,構成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必須是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傷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結合本案的案件事實可知,我方當事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因有以下兩點。」

「第一,我方當事人並不知道那樣做會導致對方輕微傷的結果,並且也沒有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出現,根據對方證據三和證據四(影片和監控),衝突過程極其短暫,只有不到一分鐘,便已經結束,時間很短。」

「第二,對方證據二(驗傷報告)中,輕微傷發生在腹部,但其證據三和證據四並沒有嚴格證明,其傷情確實是被我方當事人所為,因此可以知道,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至於說故意傷害行為,公安機關已經進行了行政拘留!」

還是那句話,法院只講證據,並不是說張法官在之前的調解中聽到當事人親口說打了人,那就一定能贏。

沒那麼容易的。

簡單舉個例子,故意殺人案,如果有人看過法醫的鑑定報告就會知道,那裡面肯定會寫,致命傷是什麼。

可能砍了二十刀,最後的致命傷卻是頭部的鈍器傷害,這都要鑑定的清清楚楚。

驗傷報告中很明確寫了,就是因為腹部被重擊導致輕微傷,但很要命的是,相關證據並不能直接證明。

談律師的話用四要件來說那就是,主觀方面沒有傷害的故意,客觀方面實施的違法行為並沒有達到犯罪標準。

而用兩階層來說那就是,客觀階層中,危害行為並沒有產生危害結果,根本到不了主觀階層。

真的說起來就是兩種方法而已,只不過後者對於一些特殊的情況確實更加的可靠。

霍鵬飛的臉色不太好看了,或者說自從進入騰達後順風順水,做的刑事自訴案件也不少,在騰達內首屈一指,確實有點飄了。

這是一

個不那麼明顯的證據漏洞,放在民事方面根本不算什麼,但是刑事自訴案件裡,只要有一個不符合的,那就完了。

一切講證據就是這個意思,不要說「大家都知道是他打的」,哪怕大家都知道,但你的證據不充分,只有人證,那也沒辦法證明。

霍鵬飛開始反駁,他認為被告方存在醉酒行為,而且根據現實情況來說,那麼猛烈的攻擊,一個女孩根本扛不住。

聽了這話,方大狀的頭都要搖斷了:「這個霍鵬飛,需要好好的進修一下了,這種時候這麼說有屁用啊!」

「周毅,你們的法務不能繼續這麼下去了,得給他們加點壓力,不然一個個的在京州做的稍微好點,就覺得其他律師不過那樣,驕傲是肯定要不得的!」

本身方大狀聽了之前談少洪的話就不舒服,結果呢,這庭審現場霍鵬飛居然這麼丟人!

周毅沒說話,霍鵬飛在騰達法務部已經是最牛的那個了,確實,騰達法務人員並不沒有多強,但是現在,稍微懂點法的人都能聽出來,霍鵬飛這邊已經沒那麼容易說了。

果然,談少洪很快便道:「對方辯護人所稱我方當事人當時是醉酒狀態並沒有證據,相關證人證言也是說,好像喝醉了,所以可以說明,當時周圍的人也不清楚。」

證人證言是霍鵬飛在後面找的一個證人記錄的,但是對方說的是好像,霍鵬飛當時想著,反正這是佐證,有影片就夠了,因此也沒較真。

但是上了法庭,兩個字可能就會影響證據的證明力!

千萬要記住,以後找證人,明確一點,確定就是確定,不確定那就是沒有,就這麼簡單,沒有什麼「好像」怎麼樣。

這樣的證據還不如沒有呢。

方大狀最後已經不想看了,這哪裡是出來散心的,這分明是出來找不爽的。

「我原本以為霍鵬飛還不錯,可是看看這唱的哪出啊,關鍵證據被質疑,然後就方寸大亂了?」

「你看看他現在那樣子,還有一點辯論者的心態嗎?辯論,首先要做的就是不能著急!」

要不是顧及到法庭秩序,方大狀早已經開噴了。

周毅和周欣然對視一眼也是苦笑著搖搖頭,確實霍鵬飛這會兒已經著急了,說話又急又快,有點語無倫次的感覺。

霍鵬飛的身邊,自訴人的位置上,吳秋靈在那裡也有點好奇。說實話這還是她第一次看到霍鵬飛這個樣子呢。

以前在她的心裡,霍鵬飛永遠都是那麼從容不迫,公司裡遇到什麼問題了,其他法務沒辦法,問霍鵬飛肯定能有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