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八章 法無禁止即可為!(求月票))(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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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州,律所內,周毅將大概情況說了說,隨即道:
“所以方大狀,你看用不用回應一下呢,現在很多人都在艾特相關部門,甚至有人直接打電話報警,光明路派出所那裡來了電話,讓咱們解釋一下更好點。”
沒辦法,穩定是第一要務,也就是這事都在網上,就算是真
的要起訴,也都是網際網路法院承擔了所有,因此相關部門也只是進行關注而已。
至於京州這裡,方大狀在開始之前就找司法部門報備過,或許是最近兩年京州這裡的法制工作搞得很不錯,所以京州的相關部門也有點敢為人先。
對於方大塊的報備進行了調查,最後選擇了同意。
但前提是人不能超過一個標準,畢竟真的太多了,確實會影響到穩定發展。
而派出所這裡則是因為最近的輿論太嚇人了,大家都在讓他們給結果,所以就想讓周毅這邊出面解釋一下。
方大狀抬起了頭,周毅正準備聽著,卻冷不丁對方翻開了筆記本,隨手摸了一頁紙下來。
“把這個文章,發出去就行了。”
周毅:“???“
還有這種操作?
來之前還以為方大狀最起碼也要現寫一點解釋,結果人家根本沒有,就這麼直接拿了出來!
拿過那張紙看了看,不算很長的文章,標題叫:法無禁止即可為!
儘管還沒看下面的內容呢,但周毅突然像是醍醐灌頂一般明白了,理確實是這麼個理!
之前說過,刑法方面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沒有明確規定說你這樣犯罪了,那就不應該視為犯罪。
而民事方面,那就是法無禁止即可為。
法律沒有禁止說你不應該這麼做,那你就可以這麼做而不會被視為違法,就這麼簡單,這兩句話可以說是成文法的核心之一。
因為法律就是要讓人看的,讓人知道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
而同樣,對於公權力則有另一句話,法無授權即禁止。
再往下面看,還是方大狀的風格,他用很白的描述來進行了解釋,所有的法律都沒有規定,說有人不能出錢幫著別人打官司。
那在這樣的情況下,這種行為就可以做,而不能被視為違法,就這麼簡單。
方大狀說的都是大白話,就算是不懂法的人看了也能瞬間明白,確實就是這麼個道理。
周毅還在那裡站著,方大狀終於抬起了頭:“你昨還不走?”
“啊?哦,我馬上走……”
這禿子一旦開始忙自己的事就沒人性……
周毅將方大狀的文章發到了網上,用的是自己的賬號,但署名是方大狀。
當然,發上來的時候配有民法典,律師法,以及多部法律的檢索,就是要讓大家都明白,法律對於這種行為並沒有禁止。
很快,文章就破很多人看到了。
一些之前都覺得有點疑惑的人這下明白了,什麼浪費司法資源,什麼違法,好像那些人說了半天都沒有說具體什麼違法。
這也是現在網上很多的通病。
遇到什麼事就跳出來說你這違法,但你要問他具體哪裡違法,涉及到什麼法律,多少條,那人家就會給你來一句,我是你爹啊,你自己不會去查嗎,都隨便一查就能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