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電子證據,需要登入聯智招聘的後臺進行驗證。

這裡就要著重說一下,很多人不太清楚,電子證據如何讓法院採信呢。

你去網上搜尋,網上出來的案子太多了,各種律師給你說法,而且有時候他們說的都是互相矛盾的,你就會很懵逼,到底誰說的對呢。

答案是,不要去看那些花裡胡哨的東西,只看法條,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然後以案釋法的經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儲存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最簡單的,微信聊天是不是能作為證據,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你需要做的就是提供原件,聊天截圖什麼的基本上是不會被認定的,需要從你手機裡直接登陸進去,能看到的聊天記錄原件。

這裡推薦一個最簡單的方法,需要花錢的,那就是拿著聊天記錄去公證。

公證處的工作人員會告訴你,這個東西能不能做公證,如果不能你需要怎麼做,而做完公證,你就可以拿來當證據了。

如果對方說這是你自己兩個微訊號編的,那讓他拿出證據,質證是要證據的。

霍鵬飛當然不會給周總省錢,花了一千塊進行了公證,證明提交的這個電子證據是真的。

所以在舉證質證環節,這個證據沒什麼異議,然後便是法庭辯論階段。

雙方爭議的焦點有兩個,第一,是否存在就業歧視,第二,就業歧視是否導致不良後果,喜來公司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前一個周欣然都不用怎麼說,地域因素屬於“先賦因素”,是勞動者無法改變的,而“就業促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四種法定禁止區分事由時使用“等”字結尾,表明該條款是一個不完全列舉的開放性條款。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很多的法條都在最後會說“等”,不可能都列舉出來,這一部分就是隨著時間推移,需要司法解釋來補充,然後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用一句話說,怎麼才算是不良後果呢?

現在網上很多人包括很多律師都跳出來說,只有抑鬱了才能產生精神損害賠償,這一眼看去就知道不對。

就本案中,霍鵬飛認為,對方這麼做,直接剝奪了許正南作為勞動者平等參與就業的機會,對其人格尊嚴和意志自由造成侵害。

所以,許正南在求職中遇到的損害與喜來公司的侵權行為存在著因果關係。

太簡單了,真的太簡單了,周欣然以前還從來沒打過這麼簡單地案子。

對方說的那些話,基本上都被霍鵬飛猜中了。

比如喜來公司的法務辯稱說,雙方都沒有在現實中見過面,這件事也沒有傳播過,所以根本不存在什麼損害。

然後直接被周欣然懟了回去。

這都不需要見面,因為以“漢東人”為藉口拒絕的事件本身,就因為造成了損害,對於人的心理上的損害。

只是呢,在賠償問題上就有待商榷了。

不能說你的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就必須要賠很多的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對於這個賠償數量的計算是要經過綜合考慮的。

於是在休庭之後,杭市網際網路法院公開判決,判處喜來公司賠償許正南一萬元,並在國家級媒體法制日報上公開道歉。

駁回許正南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萬元裡面,一千元是公證費,也就是說,真正賠償的是九千元。

但看到這個結果後周欣然就笑了,因為她知道,霍鵬飛最開始的想法是,能有五千元賠償就很不錯了。

好了,一個案子搞定!

輕鬆的就和出去郊遊一樣。

而在此時,喜來公司內,一直看完整個庭審的王總直接把手機砸了。

真的是感覺憋屈,平白無故的就得賠別人一萬塊!

而且還得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道歉,這踏馬的簡直了!

任彤更是無法理解,但是,在判決面前,就算你無法理解也必須接受。

如果不理解就有用,那強制執行是幹什麼的。

可是上訴總得提出新的證據,這要是沒有新證據,二審也就是走個程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