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覺得自己真的太不順利了,早知道這樣,那一審給賠錢了就行,結果弄到了現在這樣的程度。

“你不是說有把握嗎?你的把握呢,現在二審已經判了,馬上就要開始執行,你讓我怎麼辦!”

劉義不說話,他當然想說,這官司輸了你也不能埋怨律師啊對不對,這誰家打官司能保證穩贏不輸的。

罵完了,許主任坐在椅子上不想動了,紙裡包不住火,這事真的爆出去,估摸著第一時間自己就幹不下去了。

明明很簡單的一件事,卻被弄到了這樣的程度。

這一刻,許主任真的很想和那個叫方小瑩的大學生聊一聊,你這樣子有什麼好處!

不就兩萬塊嘛,你想要這個錢你早說啊,何必要弄成這樣,你要是張嘴,別說兩萬了,四萬我都給。

只可惜,這個世界上有很多的藥,唯獨沒有後悔藥。

這些年金融機構怠於更正不良徵信的情況時有發生,往往都需要當事人各種的催告或者人行異議申請才能得到更正。

這就是讓方大狀不爽的原因所在。

法律有沒有規定,法律法規當然有著明確規定,不管是《徵信管理條例》還是《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都有明確規定。

你金融機構在發現錯誤的時候必須在多少時間內及時更正。

但就有一些金融機構總是會拖著。

這裡不單單指銀行,其實相對來說比較正規的銀行做的都很不錯,畢竟其內部的規定其實很嚴格。

當然,你要說不正規的銀行有沒有,那當然有啊……

所以這次算是被逮著了,方大狀很早就想做一次類似的案子。

民事侵權責任法告訴我們,侵權了就要賠償,造成不良影響的就要道歉消除影響。

那憑什麼金融機構犯錯了就不能賠償道歉呢?

不單單是方大狀這麼想,寧常法院同樣是這麼想的,在二審判決有了結果之後,便開始上報。

正如許主任之前所想的那樣,這是從來沒有過的事。

可能許主任沒想到,在法律上,從來沒有過的事第一次宣判了那會是什麼結果。

答案是,這個案子會被最高法當成指導案例,就是告訴全國各地的法院,如果以後再碰到類似的情況要起訴的,趕緊立案,審查合理的,那就能這麼判!

正如同你去醫院看病,結果頭髮花白的老醫生過來告訴你,恭喜你,你這個病我們打算用你的名字命名一樣。

這些許主任當然是不知道的,他現在在努力想辦法消除影響,比如耍一些小聰明。

事實上,現在很多的判例中,公開道歉這一判決,普遍在執行過程中都會遇到問題。

最經典的,某個人在網上釋出了侮辱別人的言論,造成了名譽侵權。

法院判決公開道歉消除影響,結果人家就是不道歉,或者道歉了,但是根本不誠懇。

那執行方式也是五花八門,很多人想的,如果對方不執行就拘留,這麼說吧,實踐中法院不會這麼簡單粗暴。

都是會綜合考慮,如果案件本身不怎麼嚴重的話,那會採取其他的執行方式。

比如某短影片平臺上有人侵犯名譽權,判令公開道歉,結果對方不道歉,法院選擇的方式是以其官網賬號公開判決書。

透過這樣的方式來消除影響。

還有是在報紙上道歉,不執行,法院這次是可以強制在報紙上發表道歉宣告,費用由被告承擔。

許主任想的並不是說不道歉,而是想著能混過去。

至於說對方還要較真,那到時候再和執行法官慢慢扯皮。

然後事情過去了也就過去了,錢都賠了你還要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