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式,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檢察院抗訴,周毅自然是知道的。

上訴不加刑原則也是方大狀曾經講過的。

很簡單,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近親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等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一審判決說這人是個拘役,那你上訴後就不能說給人判成有期徒刑二十年。

那麼,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些新的證據足以影響到判決的,怎麼辦,簡單啊,發回重審!

而檢察院就不同了,不管是判決生效前還是生效後,都可以針對判決提出抗訴!

這裡就要注意,檢察院的抗訴可不會侷限於只會幫你減刑的。

很多人看多了電視劇或者,被告年年申訴,然後檢察院終於抗訴,然後法院重審宣告無罪釋放。

然後就覺得檢察院的抗訴對於被告來說肯定是好事。

事實當然那不一樣了,檢察院的抗訴從來都不分什麼好與壞,只要發現判決裡有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幾種情形,都會進行抗訴。

那如果發現被告犯罪的新證據,發回重審,那情況就不一樣了,檢察院的抗訴,不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

這倆內容周毅都是知道的,但是他還從來沒有從這方面思考過。

現在聽到方大狀這麼一說頓時來了興趣。

“方大狀,你的意思是……這次抗訴成功,對我們來說不一定是壞事?”周毅好奇道。

方大狀笑道:“也不能這麼說吧,就是之前讓欣然去調查對方的證據,結果發現,這位向小姐做過的事還不少呢。”

還是那句話,網上做過的事,基本上都會留下痕跡。

更不用說向玉玉在以前根本不在意這些,網上罵了人那就罵了唄,虛構事實來誹謗人,那就誹謗了唄。

反正大家都是在網上,誰又知道躲在背後的人是誰呢。

她被提起自訴後只是刪除了之前罵周毅的那些,但以前說過的話可都在呢。

周欣然拿著法院的調查令去各大公司做了調查。

現在的這些公司對於周毅這邊來的調查早已經不是以前的態度了,那基本上是完全配合。

只要周毅這邊拿出調查令,那該怎麼調查就怎麼調查。

一來二去的,這邊方大狀便發現,如果真的深究,這位向玉玉小姐做過的孽真的不少!

遠的不說,前年之時,網上爆出來的一個事件,在一個商店門口,有帶著小孩出門的父親。

然後呢,有一隻流浪狗上前對著小孩亂叫,甚至有攻擊的行為,把小孩嚇得大哭。

當爹的自然看不過去了,一個當爹的,直接拿了木棒就開始打狗。

狗跑了,開著車又去追狗,最後把狗的嘴都給打歪了。

反正看影片的時候感覺,這狗好像很可憐。

如果是這樣也就罷了,事情被人拍下,然後發到了網上。

首先是朋友圈的轉發,直接開始怒批,說這一個父親,當著小孩的面對一隻流浪狗施暴,僅僅是因為流浪狗對著孩子叫了幾聲。

如此殘忍行徑,讓下一代怎樣學會做一個“人”呢?

這些話其實也不算什麼,畢竟就算是很多正常人看影片,也會覺得有點殘忍。

因為人對於弱者都是有惻隱之心的。

然而,接下來發生的事就有點出乎意料了,這父親的身份被直接人肉出來,然後便是鋪天蓋地的網暴。

各路的愛狗人士瘋狂地攻擊這個父親,好像他做了什麼傷天害理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