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對於小吳姑娘這種錄音錄影的行為很反感,認為每個人都有禍從口出的時候,你這樣做,以後誰還敢說話。

但是呢,錄音錄影也要區分什麼情況,有的錄音錄影是用來保護自己的。

這邊的小吳姑娘已經將錄音開始播放了。

裡面的對話什麼的都很清楚,一聽就能聽出來,項總的臉色開始發黑,因為他之前剛剛說了,說徐經理砸壞你的手機也是為你好……

老方慢慢地聽完,隨即看著徐經理道:“你現在有什麼想說的?”

人的證據,或者證據法中我們叫言詞證據,其實在刑事案件中的優先度要低於物證,證據法中叫實物證據。

人家有錄音,而且錄音中很明顯能聽出來,你這項總其實是和這個徐經理是站一邊的,那這種情況下,你的證言就有點問題了。

徐經理額頭開始冒汗,看著面前老方的黑臉,猶豫了一下還是說道:“這個,通知,我剛剛也是沒辦法,她拍了內容,我讓她刪可她就是不刪,那我沒辦法了所以就把她的手機摔了。”

“但我絕對沒有惡意,我只是認為她這麼做侵犯了我和項總的肖像權和隱私權,所以我必須得讓她刪除。”

“可她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取證,而且如果沒有這麼做,那今天是不是就被你們糊弄過去了!”老方一臉嚴肅地說道。

“更不用說,人家怎麼侵犯你們的肖像權和隱私權了,用不用我給你說一說民法典的規定?”

“對了吳小姐,你的手機多少錢買的?”老方問道。

小吳姑娘便如同早已知道一樣,直接將另一部手機上的電子發票拿出來道:“警察同志,這是我花了三個月工資買的,五千八百多。”

什麼?老方的臉頓時更加嚴肅了,上前將那電子發票看了又看,終於確定,這手機的購買價格確實是五千八百多。

頓時,老警察看著徐經理的眼色都不太一樣了,隨即眼神示意了一下,讓跟著自己的徒弟去徐經理身邊。

“行了,徐經理是吧,還有這位吳小姐,和我們回去一趟,你們這件事需要仔細調查清楚。”

吳秋靈自然答應,她現在已經完全相信了那位霍律師的話,果然啊,自己這麼做確實沒有侵權,而且對方的責任好像蠻大的。

聽到這話,徐經理頓時著急了,按照他的理解,不就是摔壞別人的手機嘛,那完了賠給她一臺新的不就行了,這咋還得要被帶走呢。

所以趕緊看向了項總。

項總有點著急,這畢竟徐經理很忠誠,一直都在幫著他,整個公司的人都知道這件事。

現在要是在自己面前被帶走了,那以後自己的威信就沒了。

因此趕忙說道:“同志同志,先等等,不對吧,她明明拍我們了,那按您的話說,這以後隨便拍別人都沒事了?”

老方的眉頭皺起。

這也是很多人在網上和其他人辯論都會遇到的問題。

他們不會管你什麼具體案例具體分析,什麼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亦或者是公平責任原則這些。

反正就是看到你說某個案例裡手機拍人不犯法,那就會說,誒照你的話說那那些手機拍人的都不犯法咯。

亦或者你如果說拍人盈利是犯法的,那他們就會說,那照你說的,那些主播直播中拍了的人不是都能起訴了?

然後……就會很無語,為什麼一般情況下懂點法的人是不想和別人理論這些的,因為理論了對方不一定明白。

就比如侵犯隱私權,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你口嗨的時候無所謂,但真的上了法院,人家法院要審查,看你的行為是否有過錯。

“你也有問題對吧?那行,跟我們一塊回去吧,我有點忙顧不上,不過我的同事們可以給你回答這個問題。”老方開口說道。

項總頓時閉嘴了,反正他只要表明自己態度就行。

至於說跟著對方回去那還是算了……

“你以為我在和你開玩笑?你也得回去做筆錄!”

什麼?項總同樣懵逼,我也得跟著走?

如果這手機不到五千塊,那咋也好說,但是現在超過五千塊,都快六千了,那這位項總就得一起了。

剛剛那些話,可不是簡簡單單的話。

或許在他自己看來是幫著徐經理說話,但是要注意,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超過五千塊的,那就夠得上犯罪了。

而如果證人在證明過程中,遑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口述等,進行虛假證明,足以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這是什麼行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