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方大狀就是一個這麼"單純的"男人。

他真的不是為了那些虛名。

不像是那些娛樂圈裡的男明星,被各位大佬誇獎題白紙一樣純潔,從未見過這麼純潔的男骸。

結果反手就進去唱鐵窗淚了。

裡面的工作人員聞言笑道:"方老師,其實就我個人來說,我並不認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和違約賠償同時主張。"

"我認為還是必須有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之時,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最起碼得有人格侵權行為發生。"

方大狀點點頭道:"我明白你的意思,這一點確實可以討論一下。"

對於違約責是否應該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其實在新的民法典出臺之前,法學界其實有很多的爭論。

而在其中,首當其衝的就是旅遊合同!

旅遊合同是什麼性質的合同,本身就有爭議,當然,很多人認可的這是混合型別的合同。

為什麼旅遊合同相對來說比較特殊呢,原因很簡單,你出去旅遊是為了什麼呢?

你花這麼多錢,跑耶麼遠出去,圖什麼呢?

圖人擠人?還是圖死貴的機票酒店?

正常來說,你應該是圖自己的開心,也就是某種意義上的精神享受。

引以當旅遊中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之時你會覺得很氣憤,因為你感覺自己就是個大冤種,花錢買了不開心。

因此,價原本是衝著精神享受去的,結果還弄得這麼生氣,那麼這種情況下可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呢?

這就是以前一直有的問題。

所以在民法典有了新的規定後,很多人認為,最起碼在旅遊的問題上,是可以因為違約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

當然,方大狀的看法則是另一種,那就是必須構成人格權損害,也就是必須有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競合,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而且這條本身就屬於民法典中人格權這一編裡面。

引以他在看到導遊罵周毅父母的影片之時才感慨遇到貴人了。

導遊辱罵遊客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罵人了,當然是侵犯人格權了,這沒什麼問題。

至於是不是嚴重損害,人家爹媽都被罵的抑鬱了好嘛,這還不嚴重?

雙方你一言我一語的討論著,後面排隊同樣打算立案的律師見狀也開始聊起來。

不過很快大家就意識到不行,人家還有很多要立案呢。

工作人員審查完畢,將立案通知書給了方大狀。

大家都知道,方大狀的材料稽核基本上都沒問題,在這方面,他是一固比法院工作人員還要細心的男人。

立案了,方大狀剽舊將立案通知書發給了周毅。

而這邊,周毅帶著父母回到了;小區。

":小毅啊,你看要不你還是相個親吧,人家…

話剛剛說到一半,就聽到前面傳來了一個清脆的聲音。

"周大哥,好久不見!"

誒,周母眼神一動,隨即就看到前面站著一個俏生生的姑哉娘,穿著百褶裙,滿臉的膠原蛋白。

":小徐啊,是好久不見,你這是,出去?"

前面的正是小徐姑娘,這會兒正在那裡笑呢。

"是呵我出去,這是叔叔阿姨嗎?"

一邊問著話,一邊就已經上來道:"叔叔阿姨好。"

"誒你好你好, 小毅,這是…"周母趕緊問道。

"這是咱小區的鄰居,以前認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