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七章 這個世界上為什麼會有算計這麼深的男人!(求月票)(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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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了,還威脅起訴,還這麼私下要錢,開玩笑呢,他當法律是什麼,他當法院是他家啊!”
“而且不得不說,你那位觀眾做的也很好,滴水不漏啊,發現外賣沒了,然後又點了一份同樣外賣的操作,真的是不錯,有我的風範,哈哈!”
電話那頭的方大狀說的那叫一個口沫橫飛,激動萬分,周毅都習慣了。
每次方大狀遇到這樣的事都會很激動。
這讓周毅覺得自己差的有點遠,因為他在之前還叭叭給人上課呢。
結果這件事裡愣是沒看出來對方居然會是敲詐勒索,當然是不是犯罪,這一點方大狀那裡也無法完全確定。
因為一般來說,我們判斷一個行為,一個事件是否犯罪,都會按照其構成要件來區別。
但是刑法中有時候單純依照構成要件不太好區分罪與非罪,那麼這時候就要用到最高法的各種司法解釋。
方大狀還在不停地說,大概這是律師的天性?
反正就是特別能說,從一件事,可以直接引申出無數的法律來,就在電話裡開啟了一次普法。
每次面對這樣的情況,周毅都會有一種想法,如果,如果他周毅把這錄音發出去賣錢,構不構成犯罪。
說真的,有那麼一瞬間,他周某人真的生出了這樣的想法……
但是想想對面是方大狀,還是算了吧。
好好的活著,不好嗎?
“其實吧,你可以告訴那個觀眾,她的選擇有兩種,第一呢就是直接報警,按照敲詐勒索未遂來處理。”
“第二呢就是給了錢,然後再報警,到時候會以敲詐勒索既遂來處理。”
這裡需要著重強調的一句,那就是,敲詐勒索是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
行為犯和結果犯的區別是什麼呢?
顧名思義,行為犯,你只要有了這樣的行為,那從理論上來說就構成了犯罪。
比如敲詐勒索罪,你只要有了敲詐勒索的行為,那就是犯罪。
而結果犯就不同了,是行為犯的對應方面,又稱為實質犯。
就是說,你的犯罪行為必須造成構成要件所預定的犯罪結果,才會構成犯罪。
結果犯最經典的例子就是故意殺人罪,必須造成了法定的結果,才會構成這個犯罪。
“未遂的情況下會減輕處罰,總之讓人家自己決定吧。”
方大狀說累了,很是滿意地掛掉了電話,又收了周毅的紅包,這才繼續工作。
而這邊,周毅則很快將諮詢到的結果告訴了對面的關雁。
“報警?敲詐勒索?”
這邊的關雁同樣是一臉懵逼,周毅大概還能想到一點點,但是關雁,那是真的一點都沒想到。
因為在正常人眼裡,對方不就是威脅了一下,怎麼就會構成犯罪了呢?
當然,周毅也說了,是否真的構成犯罪,還得看司法機關的判斷。
還要看她怎麼抉擇,如果把錢給了,那或許真的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這個罪裡面有很重要的一條,就是透過惡意威脅,讓對方產生恐懼心理。
然後迫於這種恐懼心理而處分財產。
“對就是敲詐勒索,我可以告訴你,這是方大狀說的,你的紅包我也給了方大狀,你自己想吧。”
居然是方大狀做的諮詢!
關雁開始猶豫了,對方威脅說給五千塊,不給就去起訴她,她怕不怕,正常來說是不怕的。
因為自己的外賣被人偷,又不是說自己給他的。
但是對方在聊天中說了,說關雁是故意的,就是想害人,所以自己好像也應該……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