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面這句話周毅聽懂了。

書面的形式,應該就是和方大狀一直告訴自己的,“做事要留痕”旳話是一樣的。

“對啊,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這一點你要牢牢記住,而且如果你們協商不成,那一定要在公示期內提出明確的反對意見!”

“只有這樣,你才能算是真正提出了反對,不然你就算是起訴到法院,那你也照樣沒理。”

“另外,我也得告訴你,周毅,修電梯這件事,一定一定要把所有的問題都理順了,該解決的都得解決,否則,電梯修起來,那麻煩才開始呢。”

方大狀說到這裡笑道:“一會兒我會把一些資料給你發過去,你仔細看看。”

“這不單單是為了你家,也為了你父母整棟樓的和諧,因為問題你不解決,那就永遠都是問題。”

“哦對了,如果解決不了問題,倒是可以解決提出問題的人,那樣也就沒問題了……”

方大狀最後還又開了個玩笑,很冷。

“其實現在很多老舊小區改造,安裝電梯,都沒發展到這一步,很多時候最大的困難反倒是最開始安裝時候。”

“樓上的人想少出點錢,樓下的想多賺點錢,中間的各有各的想法,反正都是一團亂麻,你好好弄吧,有不清楚的地方再來問我。”

說罷,方大狀掛了電話。

大概一個多小時後,方大狀發來了一堆的材料。

已經躺在沙發上的周毅看了看,果然如同方大狀所言,這電梯修好之後的麻煩真的不少。

周毅開始仔細看這些材料,這可涉及到了之後自己和樓上鄰居的談判。

都知道電梯安裝費用很貴,但是呢,加裝電梯之後的收費呢?

住小區的都知道一件事,不管你是一樓還是幾樓,你用不用電梯,你都得交一筆錢,叫什麼,叫電梯費!

事實上這個錢很多一樓的住戶就不能理解,我又不用電梯,我憑什麼要交你這錢呢?

方大狀給的材料裡對這部分解釋的還是很清楚的,原因很簡單。

民法典規定了,業主對於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而且不得以放棄權利的方式拒絕承擔義務。

這話聽著很拗口,說人話就是,你在小區裡,除了你家那房子之外的小區裡面其他地方,什麼噴泉路燈,花草樹木之類,那都是你們業主共有的。

電梯也一樣。

這東西有你一部分,所以不管你用不用,你都得花錢來進行維護,這是你所有權相對應的義務!

因此呢,你不能說自己不坐電梯就不花錢,說不通的。

那麼問題來了,這種老小區改造新裝的電梯,性質上來說和之前的電梯幾乎沒什麼區別。

一樓要不要出電梯費呢?

還有,電梯如果中途壞了需要大修,誰出錢,他們這可是很老的小區了,指望維修基金嗎?

現在有沒有還兩說呢……

類似於這樣的問題還有不少,並不是說安裝了電梯之後就能一勞永逸。

可是呢,周毅在那位邱明軍的話中沒有聽到任何關於這方面的協商。

就感覺這些人是隻想著把電梯建起來,至於建起來之後的問題,好像根本沒有考慮一樣。

那這肯定不行,雖然是鄰居,但是該說清楚地都要說清楚。

修電梯的問題,以及修好電梯以後的問題,不能拍腦袋想修就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