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給孫所輪胎卸螺絲的,不是陶雅文。

這答案倒也是意料之中。

針對孫所的所作所為,應該並非東坡村的人所為,這應該還是李樂樂那邊做的事。

關於這個村裡的線索,就此告一段落。

現在,整個村,還需要找的人,只剩下了一個,那就是王成、楊麗的女兒王一雯。

...

收拾好了一切的證據,陸令和馬思裕表達了感謝。

馬思臻在一旁充滿了幽怨。

馬思裕和陸令分開的時候,在弟弟旁邊,給弟弟許諾了一句話。

馬思臻聽了這句話,眼前一亮,心情好了大半。

...

“陸哥,咱們回縣城嗎?”青山問道。

“不急,咱們回所一趟,把材料給燕雨他們傳回去,咱們休息一下再回去。”陸令選擇了摸魚。

“好。”青山點了點頭。

...

中午時分。

“恭喜恭喜,入D了,”東安縣看守所裡,一名臉上有紋身的漢子,扭動著身體,拿著一張文書,似乎非常高興。(注,黑話,這意味著嫌疑人被逮捕。除此之外,“下隊”代表離開看守所去了監獄。)

李樂樂的案子,刑拘只能有7天,但是檢察院批准的逮捕,最多可以延長到7個月。

刑拘的標準比較低,之前有一個人指認他被李樂樂買通給孫國龍的中藥下毒,基本上就可以刑拘。逮捕不一樣,逮捕需要更有價值的證據。刑訴法裡對此有諸多規定,不多贅述。

在《國家賠償法》裡,如果公安並非違法拘留,即便嫌疑人最終釋放,也不需要進行國家賠償。

但如果逮捕錯了,那就需要國家賠償。從這個角度上來說,逮捕真的比刑拘要困難很多。

李樂樂一直很自信,他覺得自己這次雖然被收押,但警察也拿他沒辦法,七天之後他就重新恢復自由了。也正因為這種態度,他壓根就不會搭理自己號裡的其他人。

在這裡待著的,誰也別說自己牛逼,老實點、合群的能過得舒服一些。要麼就是真有實力。

李樂樂按理說,也屬於真有實力那種,但是他不屑表現,他就在等七天結束,這幾天這個叼樣子,不知道讓多少人不爽。

這回,幾個牢頭看到逮捕通知書,知道李樂樂沒什麼本事,嘿嘿笑著,對李樂樂羞辱了起來。

李樂樂一臉的陰翳,他從牢頭手裡接過來《逮捕通知書》,仔細地看了起來,還伸手摸了摸紅色的印文。

“看半天,看什麼看,看了就能出去不成?”牢頭說著,拿出印臺和一支筆,放在看守室門口唯一的一張桌子上,“簽字,一會兒我還給管教送回去。”

看守所裡的很多東西都比較有特點,比如說這支筆,就是一根被橡膠包裹的筆管,不僅如此,筆的尾部,有個雞蛋那麼大的塑膠球。

這是為了防止被羈押人士吞下筆來要求去醫院。

是真的。

李樂樂感覺不可置信,但還是沒亂動這張通知書,輕輕放在了桌子上,也不簽字,就回到了自己的位置上,盤腿坐了下去。

牢頭似乎也猜到這個情況,現在,門口還有管教在。

他把逮捕通知書、筆、印臺給遞了出去:“領導,他不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