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9章 案件初體驗(4k)(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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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皮未見損傷,顱骨無骨折,面部未見損傷,雙眼閉合無破損,口鼻腔無異物,牙齒無脫落,外耳道無異常分泌物,雙耳廓重度紫紺。雙上肢指甲床重度紫紺,雙下肢指甲床無紫紺。胸廓對稱,脊柱四肢無異常...”
“解剖...頭皮、骨膜下、硬膜外、硬膜下...無異常...大腦輕度水腫...小腦、椎動脈、大腦動脈、大腦各冠狀切面、頸椎、胸椎、肋骨、氣管、左支氣管、右...”
“心臟...肺臟...腎上腺...胰腺...甲狀腺...回盲部...卵巢...”
劉儷文一項一項的看完,這裡面的每一項,都非常非常細緻,可以說整個人,從頭到腳,全部解剖了。
除此之外,還全部在顯微鏡下做了檢查。舉例說明:丘腦,核團區神經細胞及膠質細胞間隙顯著增寬。纖維區膠質細胞周間隙顯著增寬,瀰漫性小血管擴張、淤血...
除此之外,還做了毒檢。
“未檢出常規氰化物、砷及汞金屬毒物、毒鼠強、常規催眠鎮靜藥物、常規生物鹼類、苯丙胺類、常規有機磷農藥成份,未檢出嗎啡、去氧麻黃鹼、地西泮、艾司唑侖、三唑侖、阿普唑侖、咪達唑侖和氯硝西泮,未檢出酒精成分...”
“這份法醫報告沒有任何問題,”劉儷文道,“這應該是好幾位法醫合作的結果,而且涉及了好幾個部門,有一位還很有名。抑制死是非常非常少見的死因,也正因為如此,只要出現都是高度重視,不這樣做,無法排除其他的可能死因。簡單地說,沒有致死性外傷,沒有致死性疾病,然後人死了。”
“如此說來,周瑩的死,是沒有任何問題了。”陸令點了點頭。
“我注意到,和周瑩發生肢體衝突的,是公司業務部的一名組長,叫林薇。11月14日,她倆在15樓的食堂發生衝突,林薇打了周瑩,言語中還進行了刺激,然後周瑩就倒地,當場死亡。從目前的證據來看,林薇是喜歡技術部的主管李雲的。林薇是周瑩招聘過來的,而李雲不是,李雲是走的特殊招聘流程,由技術部的經理專門招來的人。”這個時候,燕雨已經看完了大部分的材料。
燕雨接著道:“林薇和周瑩發生衝突,周瑩死亡後,本案立刻開始偵查,並進行細緻屍檢,最終定性為抑制死。但周瑩家屬對本案並不認可,認為林薇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因此在公司狠狠鬧過幾天,案發後林薇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來鑑定下來之後,直接取消了拘留。被釋放後,林薇也沒有上班,一直居家,但周瑩家屬一直在公司鬧。有傳言說,林薇和周瑩發生衝突,和李雲有關,李雲因此也承受了不少壓力。但因為李雲現在的研發專案比較重要,一直還在公司上班,直至今天死亡。”
“昨天中午,李雲死在了公司,目前已經查明,李雲在廁所裡,服用了過量的氯化鋇,後來在電腦辦公桌旁死亡。”
...
說到這,必須得先講一下抑制死的判罰。
從這個定義上來看,是輕微的、對正常人不足以造成傷勢的襲擊行為導致的死亡,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死亡無法預見。並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而且也不存在疏忽大意、過分自信的過失。
行為人的行為雖然是故意,但這種行為通常只能認定為輕微傷或者無傷,不能夠成故意傷害罪。但是,行為人的行為和死者的死亡,又有因果關係,所以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在一些司法實踐中,這也被認定為是意外事故。
一個月前的案件,當時就引起了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視,後來公安局查了半天,發現這個案子是意外,也就結案了。周瑩的家屬也沒鬧到點子上,他們其實是可以申請二次鑑定的,但是他們沒有,只是單純地要求公安部門抓捕林薇。
實際上,本案二次、三次司法鑑定的意義也不是很大,因為本身就是專業人士負責,而且所有解剖記錄都留存,這沒有任何問題。
時至今日,周瑩的家屬還在鬧,依然沒有向林薇提起民事訴訟。
就在這個節骨眼上,林薇的重要關係人,自殺了,而且服藥的地點是沒有監控的廁所。
這個公司因為人員很多,各種事情也比較多,監控是很多的。但監控的針對性非常強,95%都安裝在業務部。
簡單地說,老闆這個人非常獨,他最怕的事情,就是他手下的經理、主管哪天搞到了一些業務,然後拉著隊伍出去幹了。所以,這個老闆經常搞輪換,經理、主管負責的隊伍,經常變化。
這個公司有這麼多的招聘人員,自然也能看出來這是人員流動比較大的公司。因為加班嚴重,每個月都有至少20人離職,甚至更多。
相應的,招聘部門也要招到這麼多人才行。總之,監控主要是針對業務部門,其他部門一般只安裝一個即可。
技術部門因為比較大,有兩個攝像頭,其中一個是照著大門的,能看到誰進出,另一個是照著最裡面的一片區域,這裡是公司技術部門最涉密資訊的儲存地點,需要額外注意。
而死者李雲死亡的地方,沒有監控攝像頭,也沒人看到他是怎麼死的。只是有人在下午上班的時候,看到李雲還趴在桌子上,過去問,結果推了一下,李雲就滑到了桌子下面,然後這邊就報警了。